芜湖市惠企政策精选-其他类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内容 |
政策出处 |
办理单位、科室、人员 |
咨询电话 |
1 |
其他 |
实施“国内外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对世界一流的拔尖人才团队的引进,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支持; 对引进到我市开展创新工作的国内外拔尖人才,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30%给予综合资助,5年最高资助5000万元,其中国内外拔尖人才(创新)1类最高资助5000万元、2类最高资助2500万元和3类最高资助1000万元; 对来我市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国内外拔尖人才,对其项目按照全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予以支持,5年最高资助1亿元,其中国内外拔尖人才(创业)1类最高资助1亿元、2类最高资助5000万元和3类最高资助200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 《芜湖市国内外拔尖人才引进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组通〔2017〕158号) |
市委组织部人才科 孟玮 |
0553-3825803 |
2 |
其他 |
对新入选国家“B类人才专项”人选,根据服务期限,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项目支持。实施芜湖市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用好本土人才,实现奖励与贡献实绩挂钩,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宣传文化、教育、卫生、农业、现代服务等领域,5年选拔600名左右优秀本土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 《关于做好本土优秀人才工程的通知》(芜人才办〔2019〕2号) |
市委组织部人才科 孟玮 |
0553-3825803 |
3 |
其他 |
在芜湖工作的高端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可领取芜湖人才绿卡,作为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的证明,可用于办理个人事务时的身份证明。 |
《芜湖市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芜组通〔2017〕162号) |
市委组织部人才科 孟玮 |
0553-3825803 |
4 |
其他 |
以国家、省、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待遇为依据,重点在“党员服务”“生活服务”、“创业服务”、“科技服务”等四个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党员服务方面:为高层次人才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2、生活服务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子女入学以及其他相关生活待遇的办理。 3、创业服务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投资融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人才引进与招录、招聘信息发布、素质能力培训、劳动法规咨询、证件申办、户籍办理、学历认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方面的精细化服务。 4、科技服务方面:依托科技部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计划政策咨询等方面服务。 |
《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芜组通〔2018〕82号) |
市委组织部人才科 孟玮 |
0553-3825803 |
5 |
其他 |
从综合、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及产品检验检测、广告、知识产权服务、健康服务、会展经济、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等方面出台共计64条扶持政策。自2020年度起执行。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之《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芜政〔2020〕46 号) |
市发改委 贸易和服务业科 程群 |
0553-3991670 |
6 |
其他 |
按照自愿原则,对在芜湖市境内从事稻虾综合种养,且规模在5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保险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条件可适当放宽,不受养殖规模限制。保险金额为每亩1500元,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90元。按照4:3:3比例,市、县财政各承担保费40%、30%,投保人承担保费30%。其中经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稻虾综合种养的,按照6:3:1比例,市、县财政各承担保费60%、30%,投保人承担保费10%。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 |
市渔业管理 服务中心 葛明主 |
0553-3875957 |
7 |
其他 |
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池塘河蟹养殖,且规模在20亩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开展池塘河蟹养殖气象指数保险试点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条件可适当放宽,不受养殖规模限制。保险费按照3:3:4 比例,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30%、30%保费,投保人承担保费40% 。其中经县(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池塘河蟹养殖的,按照4.5:4.5:1比例,市、县(市)财政各承担45% 保费,投保人承担保费10%。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 |
市渔业管理 服务中心 葛明主 |
0553-3875957 |
8 |
其他 |
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近年来,旱、涝、风、雪、冻等自然灾害频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灾致贫、倒闭的现象偶有发生。为化解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灾后能正常恢复生产,开展我市蔬菜保险试行工作。 (1)温室大棚投保人承担40%保费,财政给予60%〔市级承担30%,县(市)、区承担30%〕的保费补贴。 (2)普通大棚及其他投保人承担20%保费,财政给予80%〔市级承担40%,县(市)、区承担40%〕的保费补贴。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只需分别交纳40%(温室)、20%(普通)的保费,其余60%(温室)、80%(普通)的保费由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与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结算,如有省补资金直接冲抵市或县级配套数。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 |
市农业农村局 市场与信息化科 施云飞 |
0553-3857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