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注销登记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压缩至20天

发布时间:2020-01-21 17:23信息来源:安徽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 阅读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
升级版——企业注销提升行动



工作目标


围绕破解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 进一步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 简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

☑ 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 构建高效便捷、公开透明、交易安全的市场退出环境




主要举措



1
优化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


      统一数据标准和共享数据项,省级市场监管、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数据资源、海关等部门间实现注销信息共享共用。打通企业注销“一网”平台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通道,实现企业注销时可同步进行银行账户注销预约服务。增加公章缴销相关内容,逐步推开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升企业注销登记效率


      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和免费发布清算公告,将普通注销登记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告时间)。持续推动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将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简易注销试点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允许承诺已完成清税或不涉及税务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全面提高清税办理速度


      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对符合条件的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解除非正常状态时,进行批量处理;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等证件资料。


(省税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简化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无需申请人进行申请。商务部门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将有关注销事项办理时间再压缩一半以上,其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注销审批”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注销”4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审批”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出具”即时办结。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现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的,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监管和信用惩戒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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