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法院审结首件适用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案件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 )近日,镜湖区法院在审理涉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示范性判决机制,精细化审理一件代表性案件,为后续30件类案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有效提升系列案件审判效率,该案是镜湖区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后的首案判决。
2022年起,李某为儿子在某培训机构报名计算机课程,购买180课时。2024年10月,李某又购买了92课时课程,预付1万元。2025年1月,该培训机构突然闭店停课,此时尚余94课时未上完。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
镜湖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主审法官在承办该案后,仔细查阅卷宗材料,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培训机构闭店停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察觉到,这起纠纷不是个例,很可能是系列案件,通过系统检索,果然发现还有30件类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主审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研判证据,从准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方权益及减少当事人诉累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经开庭审理,李某与培训机构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属预付式消费合同,培训机构突然闭店停课,构成根本违约,李某诉求合法。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培训机构返还李某课时费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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