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发布时间:2021-12-18 08:38信息来源:芜湖新闻网 阅读次数: 字体:【    】

近日,安徽省教育厅出台了《安徽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工作指南》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工作指南》明确,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校长每学期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有条件的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根据要求,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区、备餐区、专间、留样区、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区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方式,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

《工作指南》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并建立台帐。

大江晚报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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