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5-01-09 08:45信息来源: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范祎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无农(农药)罚〔2024〕7号

 

 

无为县****农资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案

无为县****农资经营部

91340225MA****631R

*

2024年5月16日,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皖农办农函〔2024〕52号) 和《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通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为县****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抽取了其经营的55%西草净(商标:津田;生产单位: 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836;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辽)0017;生产日期(批号):20230517;净含量:30克/袋)农药产品2袋并封存,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 和《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在卷)。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 法人员将该样品送往安徽华辰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 测。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安徽华辰检测技术研究院有 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Z24045) 和安徽省农药检定所邮 寄给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及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回复 的《情况说明》,检验结果:西草净质量分数48.4%,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按NY/T  4432-2023检测,有效成分 质量分数不合格,判定该样品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一) 项“(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该批次55%西草 净产品属劣质农药。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在《情况说明》回复 中称该批次农药不是其公司生产的。

2024年11月13日,我局依法立案。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  (无农(农药)检告[2024]2号)(附《检验报告》 (NZ24045))   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 当事人经营的25袋该批次55%西草净剩余产品进行扣押,制作 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记录 在卷)。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现场制作 了《询问笔录》(记录在卷)。当事人陈述:该批次55%西草净 产品是从网上购进,共购进320袋,销售293袋,销售价格是4 元/袋,合计货值金额1280元,违法所得1172元。当事人对检 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要求复检。

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 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7天内提供以下信息:1、提供该批 次55%西草净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 信息;2、提供该批次55%西草净产品的供货方名称、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3、提供该批次55%西草净产品的进货凭证或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4、提供该批次55%西草净产品农药 登记证和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024年12月4日,我局将《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协查函》(无 农(农药)协查〔2024〕1号)寄往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请该 单位协助调查以下事项:1、确认该55%西草净产品是否为辽宁 津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提供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生 产许可证复印件。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大石桥市农业农村局寄来的 《关于无为市农业农村局协查函的回复函》,函中称:贵局提供 的包装为55%西草净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2836,   生产日期为:20230517。经该公司负责人确认,该产品不是我属 地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该公司生产的55%西草净可湿 性粉剂规格为80克/袋,贵局提供的药品包装规格为30克/袋。 该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东北三省,2023年没有向安徽省销售的 销售记录;且每年5月份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贵局提供的农 药外包装上印刷的生产日期为20230517,所以贵局邮寄过来的 30克/袋的产品不是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

该批次农药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836为辽宁津 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农药登记证号,经查实,该批次农药非辽宁津 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该批次农药 取得农药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该批次55%西草净产品属未依 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该批次55%西草净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经营该批次55%西草净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1172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该批次55%西草净产品25袋;

4、并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7172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二)经营假农药;”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第四条第11项第一目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202519

 

 

 

填报单位: 无为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