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代理服务市场,我们在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研究起草了《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招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自全面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机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呈现出“小、散、乱”的趋势,部分代理机构存在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违规操作等问题。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第16号令《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有关限制性政策措施。
2024年6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完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权限随着政府采购项目监管权限一同回归市财政局。
2022年,市公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公管〔2022〕87号),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此次在《征求意见稿》起草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落实全国统一市场准入条件和机构改革衔接问题,更加注重强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规范和行业准则,既顺应为招投标项目提供高质量代理服务的需求,又兼顾代理机构监管变化趋势。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九条,除总则、附则外,包括职责分工、从业规范、行业准则、行为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监管范围内的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管、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人员培训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场内代理活动进行动态考评。
(二)细化了从业条件。从事工程类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二)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资金;(三)拥有不少于5名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开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突出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须全程参与开标现场,组织评标活动,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制、处理质疑(异议)、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处理投诉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代理合同签订后,除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替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工程管理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两年以上同类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经历。
(四)列举了禁止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从事代理活动中不得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十余条禁止行为。
(五)强化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信用评价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评价结果供评优评先、招标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