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湾沚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相关内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湾沚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相关内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芜湖市湾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湾沚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相关内容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优化湾沚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湾政办秘〔2024〕19号)要求,更好地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通知》中第二条相关内容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执行范围
1. 申请“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的购房人原自有住房应位于湾沚区内,且在2024年内出售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含赠与、继承、夫妻更名、法院执行等非出资方式转移),原自有住房包括自建房、房改房、安置房、商品房等类型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含2024年内购买再出售的存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房屋。原自有住房出售对象为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
2. 申请“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购房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应为湾沚区城关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具体为湾沚镇沿河路及春江路以东,杨黄路以南,经五路以西,丰禾路以北的范围。
二、执行时间
1.“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的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含)。出售原自有住房时间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区住建局“不动产交易登记一体化平台”网签合同的备案时间(第一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2.“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活动的发放时间为: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如因审核等原因可适当延期,但最晚不能超过使用截止时间。
3.“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含)前。
三、执行条件
1.申请“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的购房人应为自然人,且原自有住房产权人和新建商品住房的买受人至少有一位同一人。
2. 申请“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须满足执行时间内售出原自有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条件。
3.申请“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的购房人其“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与“售出的原自有住房”的套数应一致。
4.以“工抵房”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享受“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政策。
四、执行标准
1.向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发放“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其金额为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款(不包括车库或停车位等)1.5%;发放所购商品住房总房款(不包括车库或停车位等)8%,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消费券”。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总房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证明》记载金额为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总房款以商品房《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金额为准。
3.“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可与我区出台并在有效期内的其他购房补贴及奖励政策(含房票政策)重复享受,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五、申办审核
1.“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由符合“以旧换新”条件的购房人向申办我区购房奖励的部门一并申请,申报名单由办理部门报区住建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向相关部门和平台报送申办人员姓名、商品住房等信息。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现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五、其他
1.“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均在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2.“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为参与此项活动支付平台发放的电子积分券,每套商品住房只发放一次,持有人为实名制且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致,若买受人为多人,可由其中一人申请领取。
3.“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电子积分券由公开遴选平台发放,相关要求由该平台制定,只可用于购买遴选平台合作零售企业出售的相关商品。电子积分券不得转让,不得退还,不找零,不兑换现金。需在使用截止时间前使用,过期作废。
4.享受“以旧换新”购房补贴和“消费券”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转让或退还所购商品住房的,需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和“消费券”相等的资金。
5.申报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实际购房款等恶意骗取补贴、“消费券”的(包括转让或退房后未退已领取补贴资金、“消费券”的),以及对骗取补贴、“消费券”行为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由审核责任单位负责会同区财政局追回购房补贴、“消费券”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