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购房消费券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延续执行购房消费券相关政策《关于发放购房消费券的通知》(繁建〔2023〕67号),具体事项如下:
1.发放购房消费券的活动延续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即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消费券总数仍为1000套;
2.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仍按原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553-7853733
附件:关于发放购房消费券的通知
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繁昌区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
附件
关于发放购房消费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决策部署,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借鉴市区做法,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群体开展发放购房消费券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与范围
1.活动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2.适用范围: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繁昌区域范围内在售新建商品房楼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并同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时间以商品房网签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二、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发放购房消费券2万元/套,另加购房补助。其中:消费券共发放1000套,先购先得,使用消费券的房屋,在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再分别给予购房人购房款1%、1.5%、2%、3%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询区住建局,咨询电话附后)。
三、活动规则
(一)购房消费券
1.购房消费券无需领取,购房人前往在售楼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时间以商品房网签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即可使用消费券。
2.开发企业在购房人购房过程中需询问其是否使用消费券,待购房人签署使用消费券的承诺书后,由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同时开发企业需与区住建局确认1000套消费券是否使用完毕。
3.购房消费券经开发企业审核后直接抵扣首付款,所抵用的首付款由开发企业转至购房人所购楼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套房屋仅可使用一张消费券。
4.消费券资金由开发企业先行垫付,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信息报至区住建局核销,对符合要求的,由区住建局将消费券资金打入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对不符合核销要求的,不予核销,所减免的金额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5.开发企业核销时需向区住建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两个及以上买受人的,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
(2)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全款发票;
(4)经区住建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购房补助
1.购房人需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后60日内前往购买房屋所在区住建局申请购房补助,逾期申请不予办理,区住建局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2.购房人申请购房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两个及以上买受人的,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
(2)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所购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5)区住建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核验购房人前期已享受的购房消费券证明材料。
(三)其他
申请人所购房屋为以下三种情形不享受本通知相应政策。
1.购买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
2.购买拆迁安置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政府限价回购房、定向销售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存量二手房;
3.购房人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的,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限内退房(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重新购房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四、资金保障
购房消费券和购房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保障。
五、相关事项
1.区住建局负责消费券及购房补助的兑现工作,各镇配合做好促消费活动宣传。
2.区住建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消费券使用情况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3.使用购房消费券的购房人如发生退房的,则视为放弃相关补贴,退房前开发企业需将消费券补贴金额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4.购房消费券不能拆分使用,不可转让、不可提现;购房人如出现作弊违规套取行为,将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退回已取得的购房消费券补贴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购房人申请享受本通知活动政策的房屋,不再叠加享受人才安居保障、青年英才、农民进城及其他类型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6.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4年3月31日截止,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53-7853733;未尽事宜,建立相关部门会商制度办理。
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繁昌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