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市场主体市内迁移登记的通知
芜市监函〔2022〕135号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办事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升企业档案迁移便利化水平,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结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现对简化市场主体市内迁移登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
进一步简化迁入迁出流程,规范相关材料,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提升办事群众和市场主体获得感,着重解决企业迁移过程中的不当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次简化登记实施范围包括市区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分支机构。
二、主要措施
(一)简化迁移登记流程
1.取消向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迁出环节。迁入地仍属芜湖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县市区、开发区,申请人无需向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申请迁出,改为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向迁入地登记机关一并提交《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见附件1),档案迁移由迁入地登记机关与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内部流转办理。同时,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优化登记机关内部档案移交流程。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出具《准予迁入调档函》(见附件2)并移交至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通过电子化方式先行传递,纸质版再寄送)。《准予迁入调档函》一式两份,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该市场主体纸质档案归档整理密封加盖骑缝印章,并出具《市内档案迁出移交目录》(见附件3,一式两份)。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缺失档案的,应在《市内档案迁出移交目录》备注中写明,一并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时在业务系统中办理迁出登记(通过电子化方式先行传递后,应立即在业务系统中办理迁出)。《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准予迁入调档函》、《市内档案迁出移交目录》纸质原件应归入该市场主体档案内,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形成迁移档案卷。
3.合并迁入登记与变更登记。不再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与迁入登记合并办理。
4.压缩档案移交时间。为方便市场主体即时办理,《准予迁入调档函》、《市内档案迁出移交目录》采取电子版(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先行进行传递,为市场主体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将纸质件通过EMS送达。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台账备查。
(二)规范申请材料及迁移档案卷
为规范、统一迁移登记,市局补充制订了相关文书表格(附件3、附件4、附件5),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应统一规范使用。
(三)加强档案管理
1.各级登记机关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涉及迁移交接的,纸质档案除现有规定的交接渠道外,为提高交接效率,应采取中国邮政EMS寄送(其他快递企业不得寄送)或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现场交接的方式,严禁市场主体或代办人员自行携带传递。
2.档案移交过程中,迁入地登记机关和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好迁入和迁出手续后,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整理形成企业迁移档案卷密封处理,加盖骑缝印章,其他人员不得拆封,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档案缺失的,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应在移交后一周内及时补交,因历史原因档案缺失无法补交的,应在移交时注明缺失。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到后应检查密封卷是否完好,并对该登记档案进行清点、办理迁移相关手续。对业务系统中的迁出登记由档案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迁入登记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变更登记时一并录入。
3.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应仔细核对拟迁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中的监管信息,对存在特殊情况,如属于司法协助范围、有相关违法行为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已出具函或文件)等情形的,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予办理档案迁出。相关政府部门无正当理由要求不予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正常迁移加以限制。
4.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的传递及移交工作,市局统一建立名录,公布档案寄送地址、人员及联系方式。迁入地登记机关与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之间应就档案移交事宜加强联系和沟通。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办理流程及文书规范,应迁必迁,杜绝将企业档案迁移与其他工作捆绑的不合法做法,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长,简化申请材料,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如发生应迁未迁、缺失档案未及时补交或移交时未注明缺失等情况,市局将在年度商事制度改革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
涉及芜湖市外及安徽省外档案迁入(迁出)的,仍按原要求执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2.准予迁入调档函
3.市内档案迁出移交目录
4.市内迁移档案卷目录
5.市内迁移登记台账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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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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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入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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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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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原因 |
□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 □因企业类型发生变化(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登记等),超越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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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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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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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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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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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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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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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对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可另附签字页):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件2
准予迁入调档函
( )准迁入字〔 〕第 号
(市场主体名称):
你单位由 (登记机关名称)迁移至我局登记。请持本函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调档手续。
地址:
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迁移;
2、拟迁移市场主体持本函及时到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出,迁出地登记机关凭本函办理市场主体档案迁移手续。
3、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后,拟迁移市场主体应再持本函及时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附件3
市内档案迁出移交目录
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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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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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卷数 |
备注(有无电子档案卷) |
1 |
设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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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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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备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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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股权出质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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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换照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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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年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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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司法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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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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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机关(盖章): 迁入机关(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注:此表一式两份,迁出机关、迁入机关各保存一份。
附件4
市内迁移档案卷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码 |
备注 |
1 |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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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准予迁入调档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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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内档案迁出移交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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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市内迁移登记台账
迁移档案编号 |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迁出地登记机关(移交人) |
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人) |
迁出日期 |
档案移交 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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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台账由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
2.电子件(指《准予迁入调档函》、《市内档案迁出移交目录》、EMS存单)可根据实际情况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