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镜政办〔2021〕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镜湖区信息化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镜湖区信息化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惠民兴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对全区信息化项目立项编制及设计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数据共享、应用推广等工作进行指导。
区发改委负责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其中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负总责。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依法采购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设计、维保单位等;负责信息化项目运维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初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本部门、本行业需求每年度提前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镜湖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概算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区财政专项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部门预算。
论证及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有上级建设要求,是否符合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
(二)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共建共享要求,数据资源共享使用是否充分;
(三)项目应用场景设计是否明确,是否向基层单位延伸;
(四)项目技术路线设计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安全保障设计是否完善;
(五)项目资金来源;
(六)投资概算是否科学合理;
(七)涉及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或业务协同的是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符合审查标准的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连续两次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同一年度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 对纳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信息化建设经费额度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并交区发改委立项审查。
第十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而因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急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专题上报区政府,由区财政局明确经费来源,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报区政府批准同意立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取消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按变更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计划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四章 项目方案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编制详细的项目设计方案,在项目立项后3个月内报送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审核。
国家级、省级、市级已经正式出台方案的可沿用;无法自行编制的可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项目设计方案编制规范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建设可行性、投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
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现场评审。涉及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或业务协同的项目在专家论证前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部门论证。
专家评审和部门论证时,由项目负责人需汇报项目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据初审、部门论证、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方案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在一个月内提交修改后项目设计方案、修订说明、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确认表、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确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单位实施采购时应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确认表、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明细、采购需求。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工作,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开展第三方测评(检测)的,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监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测评、第三方测评(检测)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独立分别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约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八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建设指导,协助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报告,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可按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完成软件测评、等级保护测评,并进行1个月以上试运行,方可进入项目验收环节。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数据共享有关工作,并凭《数据交换共享确认表》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后将验收资料提交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项目验收,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意见限期整改。对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计划申报、立项审批,方案设计、方案审查、确认,招标采购,建设施工,试运行,评估验收,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资料进行编目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不具备运维技术力量的可以采用服务外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镜湖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2.镜湖区信息化项目数据交换共享确认表
附件1
镜湖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
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项目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分类 |
建设 依据 |
预算来源 |
预算金额 |
资金计划 |
主要建设内容 |
部署方式 |
运行网络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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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申报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主管部门盖章;
2.项目分类包括软件开发类、硬件采购类、集成类、网络链路类、运维服务类及第三方服务类等;
3.建设依据包括上级文件、领导批准、业务需求等;
4.预算来源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
5.部署方式包括政务云平台部署、本地化部署;
6.运行网络包括互联网、政务外网、专网等。
注:本申报表可结合工作实际适当调整
附件2
镜湖区信息化项目数据交换共享确认表
数据共享单位名称 |
数据共享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软件/系统开发单位 |
软件/系统开发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数据资源名称 |
数据资源详细字段 |
数据资源字段格式 |
数据资源共享类别 |
技术结构(数据资源提供方式) |
数据资源更新频率 |
数据资源提供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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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数据资源详细字段指对数据资源内容或关键字段的概要描述;
2.数据资源字段格式指数据存储格式,包括数据库的Oracle、MYSQL、SQLServer等(可多选)或Excel表格;
3.数据资源共享类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3类;
4.技术结构(数据提供方式)包括数据库只读权限、电子表格等;
5.数据资源更新频率包括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自定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