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芜市监〔2021〕39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机构、综合执法支队: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行业或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1 | 全行业 | 1.非法(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3.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免费提供的空置的公租房内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除外)。 4.个人购买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2 | 全行业 |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为准。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业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 |
4 | 娱乐业(歌舞、游艺等) |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
5 | 烟草零售 | 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开放式出入口半径100米范围内。 |
6 |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 在自然保护区内。 |
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 | |
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 |
7 |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8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9 |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 |
10 |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11 | 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 |
12 |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三)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四)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 |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 |
13 | 旅行社 | 禁止在非营业用房经营旅行社。 |
14 | 收购废旧金属 |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15 |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
16 | 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
17 | 餐饮服务业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18 | 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 | 一、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
19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 1.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的面积小于10平方米; 4.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设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5.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未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20 | 动物屠宰加工 |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内;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 |
21 |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 | 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内,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 |
22 |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 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内,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内,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内; |
23 | 全行业 |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24 | 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胶、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
25 | 全行业 | 军队房产 |
26 | 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烈性犬的销售活动 | 在重点管理区内(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镜湖区的全部区域; (二)弋江区、鸠江区所辖街道的全部区域; (三)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全部区域; (四)无为市无城镇、湾沚区湾沚镇、繁昌区繁阳镇、南陵县籍山镇所辖社区的全部区域; (五)芜宣机场所在区域。 重点管理区之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27 |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 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 |
28 | 全行业 | 公共空间(城市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众共同使用和活动的室内室外场所,包括城市道路、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 |
29 | (一)清洗车辆、衣物; (二)放养家禽、家畜; (三)擅自种植、采挖水生植物; (四)擅自捕捞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动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城市公共水域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
30 | 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业(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业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除外) | 住宅(包括辅房、车库) |
31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行业 | 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
32 |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 | 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之外 |
33 |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 不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区域 |
34 | 销售高污染燃料 |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35 | 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禁止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