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06 21:50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博超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1981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以市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为基础,以金融科技为手段,以政策性担保增信为支撑,以企业自主申请,诚信合作为前提,通过利用芜湖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采取“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深化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构建金融供给与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的在线对接平台,形成多方联动、合作共赢的综合金融服务机制。

二、试点目标

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有新增贷款需求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均可参加试点。试点期暂定两年(2020年—2021年)。两年内,力争我县进入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的企业超过1000家,县域银行机构要积极支持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资质良好的中小企业普遍获得融资发展。

三、试点方案

(一)试点主体

1.中小企业

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有新增贷款需求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一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均可参加试点。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和征信服务机构,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主动配合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及贷后管理工作。 

2.征信服务机构

2020年与市政府引进签约的在芜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征信服务机构开展合作,2021年视具体情况确定。鼓励其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我县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评级模型及方法,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征信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信用评级报告,作为合作银行授信的主要依据,并负责贷(保)后监测。按市场化原则向合作银行提供贷后服务。

3.银行机构

为县级支行或地方法人银行,以中小企业大数据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审贷的主要依据。

4.担保机构

县中小担保公司承接5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贷业务,鼓励我县企业向市民强担保集团申请办理中小企业信用贷。 各担保机构以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和银行授信批复作为决策依据,为试点企业直接提供担保增信。中小企业信用贷无需提供反担保条件,但企业法人代表、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必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二)业务流程

1.企业登录并注册芜湖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根据市场化机制自愿选择合作征信服务机构及县域银行,申请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并授权采集其信息进行信用评级。在确定合作银行及征信服务机构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2.征信服务机构在经企业授权的基础上,利用政府大数据,融合自主采集的相关社会数据,开展信用评级。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实时在线评级并及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授信建议等。

3.合作银行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及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出具授信批复或不同意发放贷款的说明,合作银行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回复的,企业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合作银行。

4.担保机构在平台上收到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及授信批复后,在履行完担保审批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担保函。对担保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审。担保额度按信用评级报告和合作银行授信批复额度孰低原则确定。

5.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担保函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并在放款后在平台上进行贷款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是否成功放贷、放贷额度、放款时间及相关原始凭证等信息。鼓励合作银行在IT系统层面与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自动化完成相关信息的交互。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县中小担保公司对单户企业(集团)授信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合作银行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利率上浮不超过当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担保公司按省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年化费率的1.2% 减半收取担保费。

企业在获得贷款的同时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向征信服务机构支付信用评级服务费,服务费不得超过获得贷款额的1%

(四)贷(保)后监测

征信服务机构按月将贷款企业贷后监测情况报送至县中小担保公司,并实时做好风险预警防范等工作,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同时报送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同时征信服务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建立紧密的贷后监测联动机制。有关各方应共同研判风险,强化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做好贷(保)后管理工作。

(五)风险分担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期间,县财政在 5000万元内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实际需要拨付县中小担保公司。征信服务机构与县中小担保公司设立共管账户,按每个征信服务机构缴足25万元作为该征信服务机构风险准备金,企业缴纳的信用评级服务费存入共管账户,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征信服务机构自主使用,共管账户余额因代偿低于25万元的,由该征信服务机构一周内补足到25万元。信用贷贷款损失承担比例:征信服务机构承担 5%;合作银行承担 20%;其余由风险补偿资金予以承担,符合条件的贷款纳入政银担合作体系。

(六)代偿机制

1.代偿流程

当企业贷款逾期达到 10 日未还的,合作银行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征信服务机构、合作银行以及担保机构按风险分担比例先行履行代偿义务。发生代偿后,由担保机构牵头,合作银行和征信服务机构共同追偿,政府各部门予以配合,追偿所得按各方实际代偿比例返还。

2.代偿控制

单个征信服务机构及银行的年度代偿限额为该机构上年度末(1231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业务贷款本金余额的10%,或年度代偿贷款本金限额为500万元,代偿限额按孰高原则执行。当单个机构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担保机构应立即向其提出风险提示。当单个征信服务机构或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时,担保机构中止与其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业务,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试点业务,恢复试点业务前产生新的代偿,继续按风险分担比例先行履行代偿义务,不受年度代偿限额的限制。

当中小企业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实际代偿贷款本金达到2000万元时,暂停新增业务。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试点业务。

(七)信息披露

建立信用贷信息定期汇报与披露机制。参与试点的征信服务机构需每季度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披露信用贷的开展情况,包括贷款余额、平均单笔贷款金额、平均贷款利率、平均贷款期限、贷款逾期及代偿情况;需在每年的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出具;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征信服务机构的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深化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与问题。领导小组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考核调度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试点,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县级金融机构考核和财政性存款资金调度。若发生代偿和损失,对县中小担保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充分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征信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参与试点的征信服务机构进行考评,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严格工作要求

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试点合作方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征信服务机构要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合作银行要着力创新审贷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发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征信服务机构、合作银行及其业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试点企业乱收费,一经发现,追缴乱收费并取消其试点资格。参与试点企业要恪守诚信,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取消企业参与试点资格,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损失,并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附件:南陵县深化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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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陵县深化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强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员:骆云云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晓波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

史世友  人民银行南陵支行行长

聂素荣  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万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翁万红同志、县大数据中心丁兴业同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聂素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南政秘〔2020〕6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