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通知
芜市监函〔2020〕2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根据《电子商务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芜湖市实际,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便利化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优化登记流程,推行简易登记
(一)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合一。各市场监管所须确定1至2名正式编制的同志负责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将个体工商户登记受理与审查职责合并,实行审核合一,每个市场监管所至少确定1至2名审核合一人员(审核合一人员与负责个体登记的同志可为同一人),人员资格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2020年5月15日前报市局登记注册局备案,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由审核合一人员当场作出核准决定。网格员等无执法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只能从事登记咨询、引导、辅助填报、数据录入、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推行个体工商户网上不见面审批。逐步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由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登记人员在业务系统内网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营业执照可根据申请人选择邮寄或自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购置个体登记自助一体机放置于各市场监管所登记窗口,指导申请人通过一体机自助办理。
(三)打破区域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试点推行个体登记在本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通办改革。在同一行政管辖范围内,申请人可到任一市场监督管理所申报个体户设立登记,由登记人员指导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办理方式申请个体户设立登记。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试点线下个体户通办改革。
(四)推行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当场取照”的简易登记模式。对经营者本人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的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换(补)照等实行简易登记。登记人员根据经营者现场口述申报,收集、录入名称、经营范围等相关登记信息,现场打印出申请材料,经营者对表单内容进行核对、签字确认,通过实名验证,当场办理,当场发照。
二、精减登记材料,优化办事环节
(一)取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名称自主申报承诺制。个体经营者无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窗口登记人员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名称管理相关规定,在系统内进行字号名称检索比对,自主申报,由申请人签署同意、承诺使用,现场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对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个体经营,进行名称预先登记,后凭前置许可文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对于同一经营者在同一辖区内登记多个属于同一行业类别的个体工商户的,允许使用该经营者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并缀以“XX路(小区)店”字样,进行个体户登记,如“XX区XX饭馆XX路店”。
(二)取消房产产权证明等材料,实行个体户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由申请人自行申报、承诺其经营场所不属于《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所列范围内,如实填写《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见附表1)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免于提交房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各登记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出具的相关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三)整合登记文书,实行个体登记“一表制”。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三种登记文书以及经营场所申报表等整合精简为一份表格即《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经营者个人照片等其它材料。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需签署《个体工商户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承诺书》(见附表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个体户注销清税证明材料。对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由个体经营者自行承诺,自行对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五)优化营业执照遗失声明公布方式,取消登报作废声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在办理补照或变更、注销时,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声明原营业执照作废,不再要求提交遗失声明报纸样张。
(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由经营者经常居住地或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部门,一个网络地址登记为一户个体工商户。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七)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个体经营者做大做强需要升级为企业的,可通过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由原经营者作为新设企业的投资人(控股股东),在同一辖区范围内可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和行业特点表述用语,并将原个体登记档案与企业登记档案进行合并、统一管理。
(八)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利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各市场监管所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场所依法实施豁免登记。
(九)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安排专人对疫情期间急需复工复产的个体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进行全程指导,优先办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办理,当场发照。
三、优化登记服务方式,加强宣传和信息公示
(一)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限时办理。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注销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时起4个工作小时内办结,变更登记的,自受理之时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补(换)发营业执照和简易登记的当场办结。
(二)加强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公开公示。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在其登记窗口公开《芜湖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和《芜湖市个体工商户网上登记办理流程》,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结。
(三)鼓励推行个体工商户证照免费寄送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登记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支持,与快递物流企业商谈合作,对申请人确有需要的,提供免费证照寄送服务。
(四)改革窗口服务方式,主动宣传指导。登记人员要主动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和商改政策文件精神,对有经营需求的申请人提供全程指导服务,指导申请人一次性上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提供帮办服务,提升办事群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同时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强化信用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在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适用简易登记。
(三)结合综合监管巡查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初次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巡查网格小组按规定核实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范围是否属实。对在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违反承诺内容的经营者依法撤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登记机关要解放思想,打破惯性思维,面对新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明确权责分工,做好协调沟通,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进一步优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政府网站等宣传工具,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个体工商户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责任,做好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宣传。
(三)严格执行“双告知”制度。对涉及行政许可后置审批事项的个体工商户,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确保登记、审批、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2.补、换发执照申请书
3.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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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备用字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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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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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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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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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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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仅限注销登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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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者变更 |
税务办理及清税情况 |
□未办理涉税事务 □办理过涉税事务已清税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经营者委托他人来办理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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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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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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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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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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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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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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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册登记,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
附表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 (省/市) (市/县/区) (街道/乡镇/村) (道路名) (门牌号) (小区楼栋号/房号) 。 (是/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 ,其证件号码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 (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使用期限为:
至 ,属性为 (商铺/住宅/办公/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芜湖市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和区域。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7.申请人承诺,如用住宅房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已征得相关业主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经营者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个体户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名称或经营者姓名)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人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只在个体工商户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附件2 补、换发执照申请书
名称/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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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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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 补领营业执照 £ 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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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方式 (执照遗失填写)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报纸公告 报纸名称 ____________ 公告日期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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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经营者委托他人来办理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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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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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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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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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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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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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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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芜湖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补(换)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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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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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XXX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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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登记机构 |
芜湖XX市场监督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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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线下实名验证(线上电子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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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备注: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需要粘贴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同时需在表格中相应位置粘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线下窗口办理的,经营者、代理人等需先手机下载工商登记注册实名验证APP,进行实名验证;线上办理的,经营者、代理人等需进行电子签名。家庭经营的,另需提交参加经营者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籍信息。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已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可不提交)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登记提交材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备注: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需在表格中相应位置粘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提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执照遗失的,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声明作废。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备注: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需在表格中相应位置粘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提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执照遗失的,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声明作废。 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另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可不提交)。 ●个体工商户补(换)发执照提交材料:《补(换)发执照申请表》 备注: 经营者签署《补(换)发执照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同时需在表格中相应位置粘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提交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执照遗失的,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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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开业、注销登记:4个工作小时;变更登记:2个工作日;简易登记、换(补照)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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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线下窗口办理:受理审核→发照 ; 网上办理: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网上申请,后台审核,窗口取照(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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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553-XXXXXXXX |
投诉电话 |
0553—XXXXXXX |
办公时间 |
线下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 下午: 。网上办理: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