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4月28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5〕6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4年5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提出新的要求,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1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对地方制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提出具体要求。《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因原《办法》有效期已满,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召开专题会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等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的部署和安排,《办法》在制定过程中,严格落实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市相关政策措施符合最新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国家法规政策的统一性、一致性,为依法征收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
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村民住宅征收问题备受关注。农村村民住宅征收不仅是城乡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村民住宅征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办法》本着为民征收、阳光征收的原则,对房屋认定、人口认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证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与和谐。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4年10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文件,收集相关资料,赴马鞍山市、合肥市进行调研学习后,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2024年10月23日,召开讨论会,邀请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相关区级征收部门参加。
2024年11月7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24年11月26日,召开座谈会,邀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参加。
2024年12月10日,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镇村及法律行业、房地产评估行业等代表参加。
经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2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可以实施,并报市委政法委。
(四)公平竞争审查。
2025年2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
2025年4月2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025年4月21日,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在保持前后征收政策的延续性、一致性前提下,通过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工作,明确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程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让征收工作有章可循,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与原《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相比,《办法》主要围绕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增加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
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宅基地选址和安置面积符合村庄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二)整合征收住宅房屋奖励、补助标准。
为便于政策执行,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规定的征收奖励、补助整合到《办法》中来。
(三)完善安置人口认定。
一是将原政策中的“补偿人口”概念修改为“安置人口”,并对安置人口认定总体要求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二是具体安置人口认定情形中,将原“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调整为“本村出生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安置人口”。三是将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间由“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时点调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四)调整补偿标准。
房屋重置价格、区位划分及区位价格、房屋成新系数、附属设施补偿、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及其他补助有所调整,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
(五)完善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
一是明确了通过评估方式确定非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二是明确了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
详细的新旧政策差异见附表。
六、创新举措
《办法》中安置人口认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删除原《办法》中“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表述。这一调整充分考虑历史事实,能够使得人口认定更加合理,严格落实了上位法精神。
《办法》提供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宅基地建房三种方式供被征收人灵活选择,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居住需求。
七、保障措施
一是依法推进、狠抓落实。由于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法》要求各征收主体充分认识政策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贯彻落实,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征收工作水平。
二是精准解读、广泛宣传。政策制定公布后,要及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提高群众对新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同时做好宣传工作,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征收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处
解 读 人:鲁海清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015780
新旧政策差异对照表
内容 |
《原办法》 |
《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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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
芜湖市市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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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 方式 |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增加了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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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认定 |
1.补偿人口以征收范围确定之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 2.本村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的认定为补偿人口。 3.人口认定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时点。 |
1.安置人口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兼顾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认定。 2.本村出生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为安置人口。 3.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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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保障 |
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 |
取消孤寡老人或孤儿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的限制,补偿水平不变,有利于选房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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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
根据建造年代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
根据建造年代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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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重置 价格 |
钢混、混合、砖木、全钢和简易五种结构。 |
删除全钢结构及价格,分钢混、混合、砖木和简易四种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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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及树木补偿 |
如:分体式空调300元/台(移装费);壁柜式组合家具670元/平方米(不可移动的)等。 |
如:分体式空调400元/台(移装费);组合式壁柜壁柜深<35厘米(不可移动)500元/平方米,壁柜深≥35厘米(不可移动)800元/平方米等补偿标准略有涨幅。室外地坪、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坟冢及树木补偿标准由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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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助及其他 |
1.住宅房临时安置费:一类区位17元/平方米*月,二类、三类区位14元/平方米*月,四类区位11元/平方米*月。2.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一类区位20元/平方米*月,二类、三类区位16元/平方米*月,四类区位12元/平方米*月。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7‰(元/月)确定。3.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4.其他相关补偿略有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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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划分及区位价格 |
一类 |
6900元/平方米 |
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
7090元/平方米 |
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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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6100元/平方米 |
1级:长江—地方铁路—长江大桥引桥—弋江中路—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长江(扣除该范围内一类区域) |
6160元/平方米 |
1级:①长江—地方铁路—长江大桥引桥—弋江中路—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长江(扣除该范围内一类区域) ②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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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元/平方米 |
2级:①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 ②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东路—松元路—青弋江 ③漳河—大工山路—芜铜铁路—峨山东路—漳河 |
5360元/平方米 |
2级:①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东路—松元路—青弋江 ②漳河—大工山路—芜铜铁路—峨山东路—漳河 ③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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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元/平方米 |
3级:①长江—新电厂北—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银湖北路延伸段—汽纬一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鑫龙电器北—九华北路—中兴机械北道路—芜湖东站—芜宁铁路—飞翔路—扁担河—芜宣高速—长江大桥引桥—地方铁路—长江 ②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 ③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 |
4250元/平方米 |
3级:①长江—新电厂北—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银湖北路延伸段—汽纬一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鑫龙电器北—九华北路—中兴机械北道路—芜湖东站—芜宁铁路—飞机场南侧围墙—扁担河—芜宣高速—长江大桥引桥—地方铁路—长江 ②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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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3400元/平方米 |
1级:①长江—北边界—东边界—沿江高速—芜宣高速—梦溪路—北京东路—芜屯路—规划道路—沿江高速—扁担河—飞翔路—芜宁铁路—芜湖东站—中兴机械北道路—九华北路—鑫龙电器北—港湾路—凤鸣湖南路—汽纬一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长江北路—新电厂北—长江 ②青弋江—荆山河—沿江高速—大工山路延伸段—中江大道—青弋江 |
3300元/平方米 |
1级:①长江—北边界—东边界—沿江高速—芜宣高速—梦溪路—北京东路—芜屯路—规划道路—沿江高速—扁担河—飞翔路—芜宁铁路—芜湖东站—中兴机械北道路—九华北路—鑫龙电器北—港湾路—凤鸣湖南路—汽纬一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长江北路—新电厂北—长江 ②青弋江—荆山河—沿江高速—大工山路延伸段—中江大道—青弋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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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划分及区位价格 |
三类 |
3050元/平方米 |
2级:①北边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东路—梦溪路—芜宣高速—沿江高速—北边界 ②青弋江—扁担河—沿江高速—规划道路—芜屯路—清水河—青弋江—水系—荆山河—火龙路—两湖—芜铜铁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水系—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延伸段—沿江高速—荆山河—青弋江 ③长江—漳河—峨溪河—西边界—横山河—小江—长江 |
2980元/平方米 |
2级:①北边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东路—梦溪路—芜宣高速—沿江高速—北边界 ②青弋江—扁担河—沿江高速—规划道路—芜屯路—清水河—青弋江—水系—荆山河—火龙路—两湖—芜铜铁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水系—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延伸段—沿江高速—荆山河—青弋江 ③长江—漳河—峨溪河—西边界—横山河—小江—长江 ④水系—青弋江—大工山路延伸段—荆山河—水系 ⑤两湖—火龙路—荆山河—竹港河—湾石路—滨河路—漳河—水系—长江南路—白马山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芜铜铁路—两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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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2850元/平方米 |
①东边界—清水河—芜屯公路—北京东路—清水河路—水系—东边界 ②水系—青弋江—大工山路延伸段—荆山河—水系 ③两湖—火龙路—荆山河—竹港河—湾石路—滨河路—漳河—水系—长江南路—白马山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芜铜铁路—两湖 ④长江—小江—横山河—西边界—长江 ⑤裕溪口区域 |
2850元/平方米 |
①东边界—清水河—芜屯公路—北京东路—清水河路—水系—东边界 ②长江—小江—横山河—西边界—长江 ③裕溪口区域 ④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边界—峨溪河—漳河—滨河路—湾石路—竹港河—荆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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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
2700元/平方米 |
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边界—峨溪河—漳河—滨河路—湾石路—竹港河—荆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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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新系数 |
1986年以前 |
0.80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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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995 |
0.80-0.89 |
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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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2005 |
0.90-0.99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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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后 |
1.00 |
2006-2015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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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后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