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数据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10:05信息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编辑:张明珠阅读次数: 字体:【  

芜数资〔202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数据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537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数据券实施细则(试行)》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制定、实施并解释。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5313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数据券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相关部委关于数据要素的文件要求,发挥数据要素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促进数字消费,建设数据要素赋能经济提质增效的创新示范区,助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方向

数据券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支持芜湖市数据券政策的数据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数据交易机构)购买数据产品和第三方专业服务。

二、支持范围

数据券重点支持企业在数据交易机构购买挂牌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模型、数据报告等数据产品;以及购买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入表、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

三、兑现金额及比例

全年数据券兑现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兑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购买数据产品时,省级大数据企业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12%兑现;市级大数据企业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10%兑现;其他满足条件企业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8%兑现。

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时,省级大数据企业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22%兑现;市级大数据企业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20%兑现;其他满足条件企业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15%兑现。

四、实施原则

数据券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简单易行、方便企业,据实发放、限时兑付的原则组织实施,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常态化开展数据券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

五、监督管理

企业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交数据券申请、兑付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监督检查。

对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数据券支持和申报资格、追缴扶持资金,并列入数据券黑名单。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芜湖市财政局每年底对当年企业申领的数据券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因企业合同未执行完成,造成数据券发放超过规定比例,按照承诺退还。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芜湖市数据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推进数据要素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数据消费,更好地推广应用数据券,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根据《芜湖市数据券实施办法(试行)》精神以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方向。数据券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支持芜湖市数据券政策的数据交易机构购买数据产品,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

第三条  资金安排。全年数据券兑付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申请提交时间确定先后顺序,兑完即止。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兑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范围。数据券重点支持企业在数据交易机构购买挂牌的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模型、数据报告等数据产品;以及购买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入表、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需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无不良记录。企业具备从事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品开发、数据交易等业务能力。企业与开展合作服务商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兑付比例。企业购买数据产品时,省级大数据企业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12%兑付;市级大数据企业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10%兑付;其他满足条件企业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8%兑付。

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时,省级大数据企业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22%兑付;市级大数据企业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20%兑付;其他满足条件企业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15%兑付。

第七条  使用要求。202511日起签订的相关合同均可申请使用数据券数据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赠送、买卖、质押、出借、重复使用等。

 

第三章  申请、兑付程序

 

第八条  申请方式。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芜湖市惠企政策网上超市限时即享模块随时向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数据券申请、兑付需求。

第九条  所需材料。

(一)数据券需求申请。

数据券需求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数据券使用申请表;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信用查询报告(系统自动核查,无需企业提供);

4.企业通过支持芜湖市数据券政策的数据交易机构购买数据产品交易合同复印件、订单凭证;购买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入表、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服务合同复印件。

(二)数据券兑付申请。

数据券兑付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数据券兑付申请表;

2.已接收的数据券

3.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交易合同或服务合同相一致的发票复印件、交易凭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监督要求。企业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交数据券申请、兑付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报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涉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数据券支持和申报资格、追缴扶持资金,并列入数据券黑名单。

第十二条  审计管理。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芜湖市财政局每年底对当年企业申领的数据券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因企业合同未执行完成,造成数据券发放超过规定比例,按照承诺退还。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解释说明。本细则由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限。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