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工业(仓储)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自然资规函〔2024〕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工业(仓储)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市区工业(仓储)用地使用权
分割转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下同)使用权分割转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20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分割转让定义
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分为宗地实体分割转让和宗地虚拟分割转让。其中,宗地实体分割转让,是指分割前从原宗地中分割出拟转让宗地,分割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享有独立宗地使用权,两宗地分别有明确的用地红线,明确区分各自的用地范围;宗地虚拟分割转让,是指对宗地不进行实体分割,仅对宗地上房屋及其对应范围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分割转让后受让方享有房屋所对应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但转让方和受让方仍共用一个用地红线,不明确区分各自的用地范围。
二、分割转让规则
工业用地使用权确有分割转让需求,在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等未约定工业项目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等限制转让条款的前提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关于宗地实体分割的规定。对已设定宗地不动产单元再分割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满足安全、消防、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分割后各宗地均能独立使用的地块,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办理实体分割。
(二)关于宗地虚拟分割的规定。对已按幢、层(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单元进行转让的,不需对宗地虚拟分割进行审查;对已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单元进行再分割的,需对宗地虚拟分割进行审查,且需满足以下条件:可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图(房屋自然状况须与图纸一致)中幢、层(跨)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具有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最小分割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三)关于分割转让的规定。分割转让受让方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并经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认定拟投产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投资强度等要求并出具同意产业准入意见,司法强制转移的除外。低效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投资协议约定可以分割转让外原则上不得自行对外分割转让,确需对外分割转让的须经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说明分割转让的原因。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原则上不得独立进行分割转让,但可以随产业用房以幢、层(跨)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一并进行分割转让,并与产业用房一并办理转移登记。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关于规范市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芜自然资规函〔2021〕136号)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三、分割转让流程
(一)宗地实体分割转让。
1.权利人向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分割转让申请,并提供原规划审批方案总平图、用地红线图(套合实测现状地形图并标注宗地拟分割转让界线)。
2.对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范围,下同)内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对拟分割转让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产业准入和分割转让同意意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外的工业项目,在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产业准入和分割转让同意意见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对拟分割转让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实施后续开发建设的,在办理转移登记前,转让双方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明确转让地块产业准入和建设要求。司法处置的,竞得人可持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直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二)宗地虚拟分割转让(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除外)。
1.不需对已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单元进行再分割的。权利人向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分割转让申请,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分割转让受让方项目进行审查后出具产业准入和分割转让同意意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2.需对已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单元进行再分割的。权利人向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分割转让申请(需提交原建设工程施工图并在施工图上标记分割范围),对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内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对拟分割转让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产业准入和分割转让同意意见,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外的工业项目,在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产业准入和分割转让同意意见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对拟分割转让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适用范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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