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蔚蓝海岸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申请条件、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24-04-23 10:41信息来源: 弋江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弋江区教育局 字体:【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学期教育扶贫资助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全面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助申请条件

在我园就读的全体幼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1、低保家庭幼儿;2、孤儿;3、残疾人家庭儿童或残疾儿童;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5、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6、留守儿童;7、家庭重大变故及意外伤害。

三、资金筹措和资助标准

1、资助资金来源:上级部门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入的3%比例安排园内资助资金。

2、资助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其中一般困难资助标准300元/人/学期,困难资助标准600元/人/学期,特别困难资助标准1000元/人/学期.

3、在校留守儿童,给予200元/人/学期的补助,其中特别困难的酌情另外给予200-500元/人/年的补助。同时每年不定期举办针对留守儿童等困难家庭的慰问活动。

4、家庭重大伤害慰问金500-1000元/次。

四、具体实施措施

(一)成立“芜湖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蔚蓝海岸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章  萌

副 组 长:撒梦云

组     员:各班主任

家委会成员:各班级家委会代表

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集体认真研究,严格审查,确保我园最困难的儿童和家庭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审批流程

1、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先到本班班主任处领取《芜师附幼蔚蓝海岸幼儿园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向我园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张。

2、资格审定。

1)成立幼儿园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园长、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

2)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3)评审结束后,将受助幼儿名单在园内园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受助幼儿信息连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经园长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报至弋江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5)建立幼儿资助信息档案,将资助幼儿有关材料妥善保存。

3、资助资金发放

会计根据幼儿园上报资料汇总幼儿名单,填报《芜师附幼蔚蓝海岸幼儿园资助名册汇总表》和相关报账材料至区财政核算中心报销后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资金发放采用转账方式。

(三)所需材料

1、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芜师附幼蔚蓝海岸幼儿园资助申请表》;

2、受助儿童和监护人户口簿复印件;

3、受助儿童符合资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可一项或多项):

1)低保家庭子女经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

2)孤儿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其复印;

3)烈士子女经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和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及其复印件;

4)残疾人家庭或残疾儿童经县残联签署意见和县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

5)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实际居住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4、受助对象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和规定的复印件,原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儿童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电子屏幕、宣传栏、家长会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幼儿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2、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资助档案,将幼儿资助申请表、贫困证明、公示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加强资金管理。资助经费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我园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期末在本园校务公开栏公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实施方案的程序,确定资助对象。加强幼儿学籍管理,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对在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