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6 15:54信息来源: 弋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杨东旭 字体:【  
第一条 为确保有效推进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内设部门及职责、业务工作联系人、电话,以及机构职能新增、调整和变更等;
(二)单位概况;
(三)服务时间和就诊须知;
(四)便民服务;
(五)行风建设情况;
(六)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及录用等;
(七)医疗保健服务信息
(八)统计信息:统计年报;
(九)单位重大决策事项及运营管理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本局官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信息制发要注重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信息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信息发布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条 各科室制发的信息经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向微信公众号及单位网站发布,信息内容按“谁制发,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网上发布文件、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的原始资料由发布者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由各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进行收集、整理。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在审查信息内容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的同时,还应同步进行意识形态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内容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单位形象,不得违反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医院的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据、重要情节,应核实清楚,并经分管领导审阅,向医院领导班子汇报后方可发布。对外辟谣工作由医院宣传科安排有关责任科室组织实施,任何其他科室及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信息。
第十四条 宣传报道阵地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循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对于未通过审核批准而私自在发布、转发、评论或者泄漏机密、损害形象、引发网络事件的,将对责任人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保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一、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以服务广大患者、宣传医院品牌文化为宗旨,网页上只能登载与业务有关的信息,不得设置个人网页、聊天室、小说集、休闲娱乐等与业务无关的栏目。
二、网页的信息维护工作实行“谁维护,谁负责”,网页栏目的设置及命名由单位领导审定。
三、凡在网站发布信息的部门和用户,其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
四、上网信息发布前须使用专用信息发布登记本进行记载,记录发布信息的标题、发布类型、文号、签发人、发布人等信息。
五、涉密信息严禁在公开网站上发布,实行泄密责任追究制、谁泄密谁负责。
六、网站信息必须保证内容健康,不准在网上发表有悖于党的方针、政策、路线,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内容格调低下的文章和言论。
七、在网站上发现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单位信誉以及其他不良言论的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宣传科,作好备份后在24小时内进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