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违诺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2 18:38信息来源: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阅读次数: 字体:【  

一、为全面落实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服务承诺,制定本办法。

二、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对所属工作人员要求不严、管理不善,致使本科室屡屡出现违诺行为的;

2、对出现违诺行为的工作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3、在上级查处由于违诺导致的违纪案件时,提供伪证、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医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服务态度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言行不规范、不文明,引起患者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2、没有执行首问负责制,导致患者投诉的;

3、收受患者红包的;

4、没有执行规范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导致患者经济损失的。

四、对违反承诺的科室和个人,

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诫勉、责令经济赔偿及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罚。

1、诊疗过程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群众不满或与群众发生争吵的,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两次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三次以上取消当事人本年度评先资格。

2、没有执行规范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导致患者经济损失的,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

3、收受患者红包,除责令当事人退还钱物外,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

4、对屡屡出现违诺问题的科室,要追究股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违诺问题的,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资格,后果严重者,给予免职或纪律处分。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