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1 12:26阅读次数:编辑:一院宣传科 字体:【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院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科室。

起报单位:本院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科室。

二、组织实施

   院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并负责向市政府公开办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每季度末将该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个工作日前。

   (二)院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附件:1.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2.填写说明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表    号:XXGK2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20      季度

分类

统计指标

计量

单位

市政府

各部门

公共企事业单位

县、区级政府及其部门

镇政府

 

组织领导

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数

 

 

 

 

其中:1.全职人员

 

 

 

 

2.兼职人员

 

 

 

 

制度

完善

完善、更新信息公开指南

 

 

 

 

完善主动公开内部审查及发布程序

 

 

 

 

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程序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制度建设

 

 

 

 

培训

宣传

举办学习培训活动

 

 

 

 

参加学习培训人员

 

 

 

 

开展宣传活动

 

 

 

 

发放宣传材料

 

 

 

 

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编发简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附件2

 

   

 


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单位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3.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4.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各单位办公场所或设立受理点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5.网上填表或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6.信函或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或传真方式提出公开信息申请数。

7.对申请的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予公开答复数以及其他答复数。

8.同意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9.同意部分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10.不予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为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11.其他情况:指申请内容有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申请内容不明确等情形,而依法处理的数量。

12.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投诉、举报数量。由被投诉单位统计。

13.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单位统计。其中,受理数和办结数指正式受理的行政复议数和已经办结数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纠错指已办结的复议申请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纠正错误的数量。

14.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15.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费用总额。其中,检索、复制、邮寄等收费按照皖价费〔2008208号执行。

16.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数和访问量:指开通政府信息公开专门网站或者在单位门户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量以及被访问量(两网不重复统计)。

17.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和接待人数:指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机关办公场所等处设置的查阅点及接待人次。

18.现场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面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人次数。

19.网上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20.电话咨询数: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