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我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医院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应发挥各自工作优势,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全市医疗系统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各科室对获取的涉及医院系统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报以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条 各科室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对发现涉及本部门及医院系统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医院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有关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院办公室进行澄清。
(二)以医院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
(三)以医院进行澄清的,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本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