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达到特定目标。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监控。
(三)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的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流程:
(一)项目承办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申报,由项目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其他的相关科室或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项目论证,收集项目相关材料及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承办科室在专项资金立项阶段,应编制预算计划,并对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确保预算方案的量化、精细化、以及科学合理性。
(三)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局党组会议(5万元及以上)或局务会议(5万元以下)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和实施:
(一)项目承办科室负责统筹组织申报资料,经局领导签名后形成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并负责向项目的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就项目申请的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的联系、跟踪和汇报。
(二)项目申请审批通过后,由项目承办科室按照合同管理的程序,签订专项资金的项目合同。
(三)在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过程中,若存在属于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采购行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办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办理项目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提出验收总结报告。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流程:
(一)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拨付后,人事财务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核算。
(二)在项目进行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由项目承办科室提出资金支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核实后,递交人事财务科审核。人事财务科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主要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方案及合同约定执行,是否验收合格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上会程序,杜绝出现挪用资金的行为。人事财务科审核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严禁滞留、虚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类项目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
第九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监控。承办科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内容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否按照预计的进度实施;项目的主要产出是否按照预计的标准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预计的实施效果;项目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条 应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