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0 17:06信息来源: 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张姝娟 字体:【  

机关党委、各科室:

《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问责办法(试行)》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2021年11月1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为政不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

不讲团结、放弃原则、拨弄是非,搞小动作,结小圈子的

)办事效率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态度消极,工作失职的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被动工作局面、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工作缺失的

)对上级政策精神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对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的

)在执行党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效能低下,管理混乱的 

)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或以本科室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推诿扯皮的 

)对明令禁止行为,故意违反或者放纵,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十一)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集体组织活动 

十二)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或者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三工作日、节假日值班,没有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造成工作缺失的

(十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五)不按要求参加学习,对职责范围内政策规定、业务知识不熟悉,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 

十六)因循守旧,不求进取,无开拓能力,工作局面落后的  

(十七)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后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八)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用公款违规接待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

十九)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管理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在基层、管理对象、服务对象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报账的;向企业、组织或个人“索拿卡要”的

二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扰乱工作秩序的。

 工作人员问责的方式分为: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程度确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根据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程度,除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外,“一岗双责”,情况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需要报告上级组织部门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告手续)。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十二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提拔和职级晋升中的影响期按上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四)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工作人员,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问责程序

十三  对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机关纪委、人事财务科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十四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局机关纪委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十五  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人事财务科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十六  局机关纪委、人事财务科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局党组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七  局党组可以根据局机关纪委、人事财务科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十八  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财务科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局党组责成有关科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局党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局机关纪委或者人事财务科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科室

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问责对象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事财务科应当将被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问责方式除外),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问责情况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和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二十  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处理的,应当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应在规定期限予以答复。

第二十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局党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科室。 

二十七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机关纪委、人事财务科承担。    

二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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