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决定后三十日内不挂牌的或者挂牌名称与批准名称不一致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权力名称:对取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决定后三十日内不挂牌的或者挂牌名称与批准名称不一致的处罚。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规定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取得审批决定后三十日内不挂牌的;
(二)挂牌名称与批准名称不一致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对取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决定后三十日内不挂牌的或者挂牌名称与批准名称不一致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为:
情节轻微,主动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不予处罚。
情节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