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职业伤害?
来源:芜湖市人社局回复时间:2026-05-27 15:18

    答:《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分别是指网约司机提供的驾乘、即时配送提供的食品(物品)配送、同城货运提供货物运输及搬运服务等。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确认的情形,主要是指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已注册但当日尚未接单的人员),根据平台管理要求,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进行定位考勤考核、参加业务培训等事宜,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后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承办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咨询电话:0553-399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