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办法》政策解读
2026年1月27日,《芜湖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依据
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打造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加快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芜湖市作为国内重要的低空装备基地、省内低空经济产业先导区,在低空产业方面具有起步早、基础好、链条长、配套全等先发优势,在当前形势下,更需要进一步明确未来发展规划,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我市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加快培育发展低空经济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若干措施》等国家、省级层面法规条例,借鉴《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先发地区立法经验,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保障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市在低空经济迅速兴起的背景下,积极抢抓发展机遇,集聚低空经济产业链规上企业近200家,实现上游研发和零部件、中游整机和无人机、下游维修和运营等全产业链发展态势,产业生态持续完善,已连续成功举办四届低空经济发展大会,低空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开展立法工作对于保障和引领芜湖市低空经济产业健康发展,打造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破解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市大力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产业规模效应逐渐显现,但是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府部门职责不够清晰、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不足、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应用场景不够丰富等方面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厘清各部门服务保障和监管职责、构建协同管理机制,对低空产业发展支持范畴、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低空空域划设、低空飞行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为低空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规范引领措施和强化法治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市发展改革委认真学习研究苏州、无锡、广州、珠海等先发地区立法经验,汲取有益经验措施,2025年7月,形成《芜湖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025年8月至9月,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企业代表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办法内容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芜湖市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办法(送审稿)》。
(三)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10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2025年12月17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6年1月6日,芜湖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出台办法,进一步健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机制、加强低空经济全产业链支持、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飞行服务管理效能、拓展低空产业应用领域、强化安全保障。
五、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飞行服务、应用推广、安全保障、附则共七章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低空产业发展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等具体工作。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健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机制
《办法》从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同省级层面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对接,以及推进长三角低空经济一体化协同发展等三个方面,健全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多元、差异和特色化发展;发改部门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布局和指导促进,并明确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主要协同部门职责,明确涉及场景应用有关部门的协同职责。二是规定市政府依托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对接,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按要求协调推进有关工作。三是明确推进长三角低空经济产业协同发展的沟通协作。
(二)加强低空经济全产业链支持
《办法》立足支持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发展,锚定创新平台、人才保障、金融服务、用地保障、知识产权和标准制定、试飞适航服务、交流合作等关键环节,提出促进和引领措施,构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顶层保障体系。其中,支持开展低空经济产业类专利导航、举办低空经济发展大会等交流合作形式,将我市特色做法上升至立法层面予以体现。
(三)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为高效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低空基础设施的基础支撑作用,《办法》明确通过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县市区政府将低空基础设施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内容,构建本市低空基础设施体系;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推进地面、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低空智联网系统等设施的建设运营,强调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鼓励开放共享。
(四)提升飞行服务管理效能
为提升对低空飞行活动的管理服务效能,《办法》明确了低空空域划设信息公布和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推动本市低空空域分类划设,强化飞行活动空间保障;规定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化、智慧化服务保障;强化飞行活动申报管理,明确了常态化、紧急性飞行活动的申报要求。
(五)拓展低空产业应用领域
为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办法》以场景“育”产业,明确推动低空飞行在公共服务和商业应用等方面的场景创新,推动低空飞行在地理环境监测、警务活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农业作业、低空物流、文体旅游等多维度场景的应用,同时鼓励和支持低空飞行运营企业探索低空飞行的创新应用,提供多元化、规模化的场景应用服务。
(六)强化安全保障
为保障低空经济产业安全发展,《办法》从飞行活动主体安全责任、资质许可要求、应急管理、违规飞行处置等多角度作出具体规定,力求构建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承担飞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低空飞行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违法飞行处置机制;《办法》还就反制设备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作出规定,鼓励开发保险构建保险服务体系。
六、创新举措
一是创新低空基础设施与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起降场地、通信导航、低空智联网等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二是搭建区域性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和试飞测试基地,培育本地适航审定队伍,简化飞行计划申报流程,推动非管制空域连片成网,提升低空飞行服务便捷度与专业化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要素保障支撑,建立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多元保障体系,设立低空经济相关基金,引导各类资本投入;优先保障低空产业项目用地,完善人才引进、培育与激励机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配套支持,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要素支撑。
二是健全安全与政策保障体系,将低空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违规处置机制,规范反制设备使用与数据安全管理;构建“1+N”政策支撑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体系建设,确保各项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守住产业安全发展底线。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融办秘书科
解读人:王琼
联系方式:0553-3118130
皖公网安备 34020702000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