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跨区域变更执业的,需要移交档案吗?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回复时间:2025-05-20 09:42

是的,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员跨地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变更后的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移交该公证员的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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