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5-08
文  号: 芜政秘〔2025〕22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5-16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 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65220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芜政秘〔202522

 

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十二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7号令)和《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牛、羊肉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牛、羊肉品不得出厂(场)。

四、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市场主办者(或肉品经营者)以及餐饮饭店、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对调入的牛、羊肉品实行准入制度,查验和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章),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未加盖或附嵌入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牛、羊肉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和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质的牛、羊及其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违法经营行为,由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市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的牛、羊屠宰厂(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非法物质的牛、羊及其肉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12315热线等投诉举报。

七、全市和全省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信息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布。

八、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55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