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办法》文字解读
2024年12月25日,《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一)决策背景
我市地处长江下游,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气候复杂多变,气象灾害频发,暴雨、干旱、大雾、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频繁交替发生。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重大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频发,尤其是2022年6月5日的极端暴雨、8月26日的南陵雷击事件,2023年6月10日的极端大风事件,暴露出了我市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风险意识不足、预警与响应联动不够等问题。
(二)决策依据
2024年3月28日,《芜湖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办法》列入了芜湖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指出:要精准预警响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与灾害预报的联动,突出临灾预警,做好点对点精准预报和滚动更新,强化预警指向性,落实直达基层防汛责任人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落实应急预案行动措施,把握工作主动性。
二是满足人民群众对气象防灾减灾需求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气象防灾减灾信息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面对新需求、新形势,亟需开展《办法》立法,明确应对灾害性天气各方主体责任,构建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的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动令”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夯实保障措施,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等行为,形成各方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共同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的良好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气象预警信息趋利避害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
三是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治理体系的需要。虽然目前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了我市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原则、规范了气象灾害防御各项活动、明确了应急指挥组织体系,但仍然存在有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如《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较早,内容宽泛原则;《芜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法律效力层级低,执行保障不够,约束力不足等,制定《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治理体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2024年3月召开立法工作启动推进会,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开展资料收集,研究工作计划,制定调研论证方案。3月底,经初步征求意见后形成《办法》草案、说明、依据表。
(二)征求意见
1. 2024年3月29日至4月28日,市气象局通过网络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 2024年4月23日至4月30日,市气象局通过易政网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的意见。
3. 2024年6月26日-7月5日,市司法局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意见。
4. 2024年6月26日-7月26日市司法局通过网络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5. 2024年8月26日,市司法局、气象局赴湾沚区开展立法调研,邀请区有关单位、镇(街道)代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代表以及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座谈交流,充分听取基层单位意见。
(三)专家论证
1. 2024年4月18日,市气象局邀请高校、相关单位等专家学者召开专家咨询座谈会。
2. 2024年8月29日,市司法局邀请省司法厅、市人大有关立法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行政立法咨询员等法律专家召开会议,针对《办法》开展论证,听取意见。
(四)审查评估
1. 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5月7日,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本办法不需要公平竞争审查。
2. 风险评估。2024年5月23日,报市委政法委完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备案。
3. 合法性审查。2024年12月1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常务会审议
2024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四、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出台《办法》,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明确先期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芜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及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部门职责、保障措施、宣传教育等内容。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我市多发的灾害性天气种类,其种类列举依据《芜湖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基本原则体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结合应对工作实际,体现应急预案要求;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同时也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防范应对工作;规定了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第二部分监测预警与信息传播:内容包括预警信号等级、发布和传播渠道等内容,总体思路是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强调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同时还明确了各媒体通信运行商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部分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应急处置机制、应对措施、舆情应对等内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和应对措施;明确了舆情应对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四部分事后恢复:主要包括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尽早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开展核灾报灾、人员安置和救助、抚慰等工作,做好群众安抚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平稳有序;指导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以及总结提升应对工作能力等内容。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明确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未按照本《办法》及时采取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的单位及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六、创新举措
(一)建立了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机制。《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协调有效的灾害性天气防御管理工作机制,把灾害性天气防御工作依法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办法》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的职责予以明确,对各部门职责和分工进行具体阐述。
(二)完善了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机制。《办法》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机制,明确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迅速向公众传播,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建立了应对气象灾害危机的舆论引导机制。《办法》明确了媒体舆论引导作用,保持媒体与政府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向社会告知灾情和救灾信息,遏制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了灾害性天气应对基础保障体系。《办法》明确了气象灾害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救援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物质和经费,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开展气象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要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响应流程,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处置水平。
(三)落实气象灾害普查机制。定期开展气象灾害的风险普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依托以信息员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及时收集最新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利用芜湖大数据中心,实现气象、水文、大气环境、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各类信息的共享共用。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解读人:王大永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995517
电子邮箱:2259151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