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2 11:30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芜政2024106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期印发,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随着芜宣机场的不断发展、机场航班量的不断增加,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日趋复杂,维护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不但关乎民航飞行安全,也关乎着机场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01023日,芜湖市政府公开发布《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芜政202042以下简称《办法》)已超过四年,期间国家民航局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和《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规文件进行了修订,《办法》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民航法规文件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保障芜宣机场飞行安全,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精神需要。《办法》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及民航局有关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有效保障芜宣机场航空安全的需要。《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的条款,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也做出了法律追究的规定,修订《办法》是芜宣机场适应复杂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背景下,确保飞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的必然举措。

(二)明确责任分工管理落实到位的需要。《办法》明确规定了日常检查及巡视、巡查范围和净空保护宣传工作要求,明确了净空规划、备案层级单位,确定了属地政府职责等,使得职责分工规定清晰,管理责任能够落实到位。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3机场公司根据民航局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启动修订工作形成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38书面征求了湾沚区人民政府、弋江区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单位意见20239对口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机场公司结合收到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了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20245,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四)集体讨论。202410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对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持续加大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呼吁全社会提高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安全稳定的净空和电磁环境,充分发挥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的作用,有力推进机场安全运行形势持续向好。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芜湖宣州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净空审核、新增超高障碍物和空飘物处置、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规定。2020年出台的原《办法》相比较,主要调整优化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领导机构和组成单位。《办法》增加由芜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属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条款,同时保留了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的要求。

(二)净空范围分类更清晰。按行业新规将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进行了明确,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净空保护区域内划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详细规定了两个区域的范围划分和工作规定。

(三)增加了机场净空保护措施备案要求。《办法》增加了由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加强与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的要求。加强了机场周边辖区政府净空管控的配合衔接,备案要求也为上级规划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四)明确了空飘物管理责任和规范。原《办法》只对升空物体进行描述,未明确对空飘物的管理规范。修订的《办法》明确了机场所在地政府气象、公安、交通、应急、城管及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升空物体和空飘物防治,防止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发生。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管理规范条款清晰。

(五)增加了临时施工机械管理规范。按行业新规增加机场邻近区域施工机械的管控要求,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和运行条件,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都做了严格要求

(六)明确了大型广告牌的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控,防止影响飞行安全。

(七)增加了障碍物和升空物的消除管理。《办法》新增了机场管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障碍物和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或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明确了现场处置规范和应急措施。

六、创新举措

(一)电磁环境保护禁止活动范围更拓宽。原《办法》中对于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活动禁止分五条具体行动禁止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随着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复杂化,原《办法》的禁止项早已不适应现在的机场需求。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活动,这一改动不仅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也能将原《办法》禁止活动的盲点有效补充。

明确净空审核流程。明确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向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三)加强临时障碍物管控。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进行管控,临时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不得高出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需按照规定进行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

(四)明确法律责任。《办法》主要是根据上位法进行增补,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活动处罚进行了细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会议制度建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机场管理机构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加强沟通衔接。机场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应与各职能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对《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宣传和培训,深入基层、深入村街、深入一线,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增强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净空保护意识,从而自觉参与到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人:王涛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8300352

电子邮箱:2726592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