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持人: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李鹏 发布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允法,市发改委价费科科长赵衎,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威
发布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允法
2024年10月31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解读《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李鹏主持本次新闻发布会会议,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允法就《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背景、主要内容进行发布,市发改委价费科科长赵衎,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威参加并回答有关记者提问。安徽省驻芜记者站的媒体和市级有关媒体多家省、市主流头部媒体作现场报道。
附件:《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通稿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通稿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3月发布,因相关政策更新,2023年底开始我局结合芜湖市供水管理现状,决定对19版《办法》进行评估。同时,因19版《办法》有效期已满五年,根据市司法局意见,需对《办法》重新出台。
2023年12月8日,由我局牵头,邀请多部门及社会各界代表对19版《办法》的施行情况、执行效果等进行了后评估,并形成《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提交至市司法局,同步公示在局网站信息公开项目中。
在此基础上,我局同步开展新办法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广泛研究学习了合肥市、苏州市等省内外其他地市相关政策条例及优秀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相关专家意见后,形成草案报市司法局审查,经市政府第 7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8月2日正式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9〕6 号),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从二次供水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设计及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监督监测等方面进行规范。新《办法》出台后,将从制度层面上有效促进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管理,落实相关部门、属地政府、供水企业、物业及业主等责任,提高管水用水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市区住宅二次供水安全可靠。
主要内容
在19版《办法》基础上,完善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19版《办法》只明确住建、发改、卫健、公安、人防部门职责,但二次供水监管还涉及水质水压、消防安全、迁改审批的规范,需进一步补充相关部门职责和权限。新《办法》增加了市监、消防、自规、城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应遵循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2.明确了物业企业和业主的责任义务。新建住宅多为高层,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管理维护单位多为物业企业,新《办法》补充了根据住宅二次供水现状物业企业职责和业主的义务。
3.规范了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建设、移交、维护等全过程的管理。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分区设计时,其设计方案应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且需综合考虑住宅所在区域的市政供水服务压力、地形等因素。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后实施改造。增加了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在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时应根据环保要求,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做好二次供水泵房隔声降噪措施,减小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的规定。
4.规范了住宅二次供水计费方式。根据国办函〔2020〕129号文及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修、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按照政府定价执行。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当前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5.明确了市区住宅二次供水适用范围。新《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湾沚区、繁昌区)住宅二次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住宅二次供水作为供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为了让人民群众用上放心水,进一步规范整个二次供水行业管理,经我局积极对接,2023年10月24日,市发改委印发《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芜湖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3〕531号),对市区住宅二次供水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10月25日,我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市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维的通知》(芜市建函〔2023〕15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工作。有些群众应该已经通过小区公示栏或物业通知等渠道了解到了,自己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即将或已经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运维管理,此举旨在解决我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收费标准模糊不清的现状,而新《办法》的出台,将对日常运维过程中各个细节进行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保障“最后一公里”供水安全,通过新《办法》做好制度设计和流程优化,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向更加科学、高效的方向迈进,为全市居民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
最后,也希望人民群众加强日常监督,积极反映问题和建议。对于新《办法》的实施,我们也将持续跟踪评估,收集意见,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主持人: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提问。
安徽日报:如何保证居民在使用二次供水过程中的正常用水和水质安全?
李 鹏:《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明确了管理维护单位的一系列运行管理责任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灾害或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在抢修同时,在受影响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通报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主动公开监督监测信息。各区、开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大江晚报:对于住宅的二次供水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赵 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实行“一户一表”长期管理,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与直供水同渠道直接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根据《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芜湖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芜发改价格〔2023〕531号)规定,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修、更新成本、能耗电费计入供水价格,居民用水价格在直供水水价基础上加收0.8元/m³,执行阶梯水价,即:第一阶梯水价2.27元/m³;第二阶梯水价3.0元/m³;第三阶梯水价5.21元/m³,加上代征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次供水实际到户水价分别是3.55元/m³、4.28元/m³、6.49元/m³。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用户,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二次供水收费(执行合表用户基本水价1.53元/m³,加上代收代征收费用,到户水价2.81元/m³),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定期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芜湖传媒中心:请问如果二次供水设施出现问题谁来维修?
刘 威:二次供水设施已经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的,维修、更新由供水单位负责;暂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当前运维管理单位负责。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暂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且保修期满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维修、设备超出日常运行维护的大修,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更新的费用,可依法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大江晚报:还没有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小区怎么安排?
张允法:暂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当前运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泵房设施、水箱、水泵和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抢)维修、保养等工作;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相关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后实施改造。改造可由原建设单位、业主等多渠道筹资,按照国家、省有关卫生、反恐、环保、节能等规范标准及《技术导则》逐步改造,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行使建设单位职责的主体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改造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