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的反馈信息

发布时间:2024-09-18 14:38信息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编辑:侍文超 字体:【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营造诚信守法、良性竞争的代理机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修订了《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16日至9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共收到40余条修改意见,经整理归纳成39条,其中,采纳15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21条,最终以正式印发版为准。

1、建议在“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指标中添加代理机构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或未按要求归档扣分条款。

处理情况:采纳

理由: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2、第六条:“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均应接受评价,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同值计分,从业人员评价计入代理机构。”对于进场交易项目,目前有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公管局监管及非公管局监管)、简易招标项目,未明确各类项目是否均按此《评价细则》执行。建议增加:依法由公管局监管的项目,由公管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评价;进场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由市交易中心进行评价。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理由:应进一步明确评价细则适用范围。

3、第八条:“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加扣5分”。此处“同一类型”具体标准不明确,建议改为“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同一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加扣5分;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同一类型不良行为及分为严重、较重和一般三种。不采纳。

4、附件1:企业业绩,其中非政府采购(公管局监管)的标段数和中标金额是否纳入计算?建议明确。

处理情况:采纳

5、附件1:服务质效,未提供评价得分方式。建议进行明确。

处理情况:采纳

6、附件1:较重不良行为16:“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影响交易公平公正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分”,目前代理机构执行撤场,评标数据统计由评审老师操作,代理人员无法复核评审老师的数据,建议非代理机构原因不予扣分。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日常评价中,非代理机构原因不予扣分。

7、附件1:较重不良行为19“对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及执法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放的建议书、提示函等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建议明确常用的在线监测意见是否属于该类必须整改的内容。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在线监测已包含在内。

8、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2“上传交易文件时未附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的;”目前该项为必选项,建议删除。

处理情况:采纳

理由:该项为必选项。

9、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14“未按规定或约定向评标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差旅费,或者向评标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建议调整为“由代理机构承担评审费的项目,未按规定或约定……”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细则中核心是评价代理机构在协助交易中心发放评审费的操作过程中是否规范。

10、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18“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的,扣2分”。开标流标、评标流标、放弃中标、被取消中标资格都会导致交易失败,若因招标单位不采纳建议措施,或非因代理机构原因,建议删除该条。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日常评价中,非代理机构原因不予扣分。

11、附件1,代理机构扣分条款多,加分项少,优秀门槛高,建议调整分值比例,一是增加企业业绩和从业人员得分占比,如职称最高得分增加4分,提高具有稳定人员及业务规模的代理机构评价得分。二是降低履约行为占比,并明确每一条履约行为的评价主体,进一步规范评价工作。三是鼓励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共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质效,增加良好行为渠道,如:协助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任务、较好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行为。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已明确了良好行为加分项。

12、第六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同值计分”,不利于企业规模大、从业人员多、项目数量多的代理机构做大做强,建议从业人员评价分值按比例(如20%)计入代理机构。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从业人员分值比例不宜过高。

13、第八条“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累计计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很难做到完全避免错误的发生,但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同一事项不能多次处罚,建议将此条累计计分改为按照最高分计分或平均分计分。

处理情况:采纳

14、第十条、十一条中对综合动态定性评价,记分周期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记分周期时间较长,参考合肥市综合评价周期三个月的相关规定,建议分级分类设定评价周期,一般不良行为评价周期为3个月,较重不良行为评价周期为6个月,严重不良行为评价周期为12个月。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不宜复杂。

15、第十二条,综合评价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除基本情况和业绩情况外,良好行为的加分项较少,目前综合评价排名前20的代理机构扣分在5分以下的仅1家,建议90分以上为优秀。

处理情况:采纳

16、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综合评价工作”;第十六条“良好行为有政策法规科统一把关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评价系统”,且评价依据中也有相关处罚内容。建议不良行为也归口于统一的职能部门。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不良行为由各职能科室和交易中心自主计分并录入。

17、附件1,企业业绩最高得分仅为5分,企业业绩是衡量代理机构能力经验、综合实力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建议将企业业绩分值提高至20分。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业绩分值过高不利于整个代理行业的良性竞争。

18、第八条“同一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被多个评价主体分别扣分的,累计计分。”同一代理机构的不同不良行为被多个评价主体分别扣分,可累计。但同一不良行为的评价主体应明确,防止出现多头管理、多处扣分,建议附件1中评价标准一一对应评价主体。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在日常评价工作中,各科室加强协同配合。

19、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每次扣2分,与严重不良行为、较重不良行为相比,部分行为情节轻微,但处罚分值过高,不能正确的反映实际错误和造成影响的程度,建议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进行细化,对于轻微的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适当减少扣分,即0.5-1分。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应严格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20、在第一条中,进一步明确综合评价对于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处理情况:采纳

21、在第二条中,增加“公开透明”原则, 确保评价过程、结果和依据的公开透明,增强公信力。

处理情况:采纳

22、在第五条中, 考虑增加对代理机构技术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内容, 以鼓励代理机构全面发展。

处理情况:采纳

23、在第六条中,同时建立从业人员单独评价机制,以更好地反映个人能力和表现。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现阶段不宜太复杂

24、在第八条中, 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 只扣一次分。 同一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被多个评价主体分别扣分的, 按最高扣分只扣一次。

处理情况:采纳

25、在第二十条中, 增加更多具体的奖惩措施,如优秀代理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公共资源交易机会、政策优惠等;较差代理机构则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和限制措施。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已明确

26、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本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的表述,确保细则能够跟上行业发展和政策变化。

处理情况:采纳

27、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处理情况:采纳

28、对《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基准》,建议如下:

(1)“企业业绩”评价指标: 除了排名和金额外,可 以增加对招标代理项目复杂性和创新性的考量,如代理了具有行业影响力或技术难度的项目,给予额外加分。

(2)增加 “项目负责人数量”评价指标。如项目负责 人数量 5 人以上的,得 5 分; 3-5 人,得 3 分; 1-2 人,得1 分。

(3)增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如纳税信用等 级为 A 级的,得 5 分; B 级的,得 3 分; M 级的,得 1 分;C 和 D 级的,得 0 分。

(4)降低“服务质效”评价指标分值,改为 3 分。

(5)弱化“较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减少扣分条款或降低每条扣分分值至 1 分(或以下)。同时, 引入“首违不罚”原则, 除了出现影响芜湖市考核得分的  情形以外,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包括  但不限于流程退回),第一次不进行扣分;凡是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修正的, 也一律不扣分。

(6)扩大加分范围,如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等可以获得加分。引入“创新加分”机制,鼓励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28、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比例,如优秀10%等,体现优中选优的原则。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无直接意义

29、第二十条:建议招标人在选择标注为黄色和红色的代理机构时出具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处理情况:采纳

30、办公场所:建议限定为芜湖市范围内,分值进一步提 高,同时做出区分,评标室数量、监控、评标设备等设置。 以上内容作为代理机构日常抽查主要内容。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

31、专职人员:建议限定为芜湖市范围,并出具社保等证明材料,定期对有关材料进行抽查。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

32、履约评价:合同履约评定的认定标准未明确。服务质效:未明确评价标准。是否为一项目一评价,建议明确。  

处理情况:采纳

33、严重不良行为:这些情形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建议直接评定为黑色标记。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已增加严重不良行为分值比重

34、一般不良行为:“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的”,绝大部分项目交易失败并不是代理机构造成的,代理机构也无法避免各种情况。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代理机构有义务和责任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在日常评价中,会结合实际情况甄别责任主体进行评价。

35、良好行为:“在国家、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 知识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被通报表扬的,分别给予5分、 3分、2分、1分单次加分”,建议:对外地企业应设定为芜湖分公司或以芜湖分部名义参加的予以记录。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

37、第二章评价主体和内容第八条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加扣5分。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累计计分。 同一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被多个评价主体分别扣分的,累计计分。

建议修改为:第八条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3次以上的,加扣5分。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标准计分。同一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被多个评价主体分别扣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分。

处理情况:采纳

38、第二章评价主体和内容第十一条 每个记分周期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综合评价期内,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以单个项目(标段)从发布交易公告至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代理项目为评价单元。

建议修改为:基本情况得分每个记分周期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业绩情况得分、代理行为得分、良好行为加分按照记分起始和截止时间为一个计分周期。综合评价期内,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以单个项目(标段)从发布交易公告至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代理项目为评价单元。

处理情况:不采纳

理由:第一次启用新评价细则时,业绩情况得分为顺延上一年内的企业业绩情况,代理行为得分起始为满分、良好行为加分起始为零分。

39、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的个人行为记录扣分超过10分(含)的,应当参加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系统的专题培训班学习,在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在同一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如再次发生上述情况的,除上述处理外,考试成绩还须达95分(含)以上。

建议修改为: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的个人行为记录扣分超过10分(含)的,应当参加芜湖市招标代理机构线上培训系统的专题培训班学习,在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在同一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如再次发生上述情况的,除上述处理外,停止其从事代理业务3个月。

处理情况:部分采纳

理由:不得停止其从事代理业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