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及相关处罚有哪些?
来源:三山经开区自规分局回复时间:2024-10-09 11:01

答: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占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承办单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分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咨询电话:3918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