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来源:芜湖市发改委回复时间:2024-09-06 11:47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86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主要有三方面调整: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承办单位: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咨询电话:0553-384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