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118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和社会委托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9〕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6〕226号)执行期已满,同意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一)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笔试每人每科45元;面试每人80元。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不得向应试人员收取专业考试(测试)费、面试费等任何费用。
(二)接受委托考试收费标准;笔试命题费每卷2200元,面试命题费每卷1300元,制卷、阅卷费每卷各6元,由委托单位交纳,不得向应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和委托单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和委托单位负担。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缴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文于2009年8月10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6〕226号)同时废止。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