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民费用标准的函》(劳社秘[2004]196号)收悉。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省和设区的市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市级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8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再次鉴定,鉴定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5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