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9 16:40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刘利娟 字体:【  

202482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芜政办〔20241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91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于2015316日发布执行,并在2019318日修改后重新施行以下简称2019版《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开展了2019版《办法》的后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论,2019版《办法》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核心规定均具备合理性,与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之间的配合度总体较高,具体条款基本符合严谨科学的要求。但是随着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更新、供水形势的变化,2019版《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深化二次供水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相关职责。

结合《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的结论,考虑到以下几点因素,2019版《办法》修订势在必行。

)适配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2021101日实施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中明确要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应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2019版《办法》中未对此做明确要求,故需及时进行有关内容的补充修订,以保证符合有关政策文件精神要求。

)适应新的管理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二次供水建设及运维需求日益增长,二次供水管理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需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加强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二次供水关系到居民的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基于2019版《办法》,需进一步规范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质管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等,从而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保障市民安全用水的必要性。新《办法》需采用二次供水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压力标准完整的二次供水系统应包含的组成设施进行了明确解释。同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验收、接管过程中需达到的具体要求,以及供水企业在参与这些环节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鼓励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管理,做到细化责任,以进一步提升市民用水满意度。

(二)贯彻国家相关规定的需求。为落实国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费方式的要求,新《办法》明确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相关构筑物运维收费标准定价依据,同时增加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及供水企业各自职责与义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202310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领导小组和编制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2023108日~10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基础资料收集与调研全面收集和分析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

(三)2023111日~11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调研结果,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完成草案意见征求稿

(四)2023121日~12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局官网进行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

20244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4520日~5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局官网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七)2024530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202461日~62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完善新《办法》文本。

(九)202471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4729日,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实现加强二次供水监管,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的目标。

  五、主要修改内容

2019版《办法》基础上,主要完善以下内容:

明确各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2019版《办法》只明确住建、发改、卫健、公安、人防部门职责,但二次供水监管还涉及水质水压、消防安全、迁改审批等内容,需进一步补充相关部门职责和权限,故新《办法》增加市监、消防、自规、城管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区政府应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原则,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明确物业企业和业主的责任义务。新建住宅多为高层,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管理维护单位多为物业企业,故新《办法》补充根据住宅二次供水现状,明确物业企业职责和业主的义务。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建设、移交、维护等全过程管理。对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分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住宅所在区域的市政供水服务压力、地形等因素,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相关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后实施改造。明确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数据需实时监测并定期公示水质检测结果。增加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在二次设施供水选址、设计时应做好泵房隔声降噪措施,减小对居民生活影响的规定。

)规范住宅二次供水计费方式。根据国办函〔2020129号文及《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修、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按照政府定价执行。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明确市区住宅二次供水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湾沚区、繁昌区)住宅二次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创新举措

  充分参考了合肥、亳州等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对2019版《办法》的后评估情况,新《办法》对比2019版有以下几点创新: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责任义务。细化和完善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我市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改造及运维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例如,新《办法》增加了住宅二次供水当前管理维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提高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管理水平,确保供水水质和供水稳定性,从而提升广大居民的用水体验。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运维收费标准定价依据。新《办法》分别对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和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收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让广大居民对二次供水费用组成有更清晰的认识。

三是对住宅二次供水的定义和设施组成进行了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处理住宅二次供水相关事务时产生争议和分歧,确保日常运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二次供水运维单位要积极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共同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建立严格的监测制度和科学的检测体系,加大对二次供水水质的检测频率和力度,按时公示检测结果,让居民对用水安全心中有数。对于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情况,督促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居民用上放心水。

 八、解读机关: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解读人:姜梦杨

  政策咨询电话:0553-5905375


主要修订内容对照表

 

序号

原办法

新办法

修订原因

1

第四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五条第一款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备等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及安防系统、水表及水表前的输水管道及附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住宅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原办法对二次供水设施定义存在争议,新办法对二次供水设施定义进行明确。

 

 

2

第三条 市住建局为本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费用核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本市市区二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反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的安全防范进行验收,并纳入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验收范围。

市人防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支持配合。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供水单位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核定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国防动员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监管还涉及水质水压、消防安全、迁改审批等内容,需进一步补充相关部门职责和权限。

 

3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出让地块及已出让地块中规划方案未获批的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三山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对新建、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工作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4

第四条第二款 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属于住宅二次供水范围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出售阶段予以公开说明。

原办法对增压供水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新办法给予更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建设单位在房屋出售阶段的义务。

5

 

第七条 对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分区设计时,应综合考虑住宅所在区域的市政供水服务压力、地形等因素,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新增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的权利。

 

6

第五条第二款 新建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芜湖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生活用水泵房应当与消防泵房分开设置。

第九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并报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进行图纸审查。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其中,供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对噪声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房间。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

对新建小区、老小区改造在二次供水选址、设计阶段应做好泵房隔声降噪措施,减小对居民生活影响进行规定。对二次供水图审相关流程予以明确。

 

7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按已审批的原规划和设计方案已实施建设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原建设单位、业主、政府多渠道筹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逐步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 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实施改造的,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相关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后实施改造。

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可由原建设单位、业主等多渠道筹资,按照国家、省有关卫生、反恐、环保、节能等规范标准及《技术导则》逐步改造,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行使建设单位职责的主体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对筹资渠道及组织验收的主体进行明确,对文字进行精简。

 

8

第九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委托管理协议,统一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运行维护管理费由供水单位专户管理,接受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定价标准一次性交纳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养、维修、更新和运行费用(含泵房运行电费)。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修、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住宅二次供水价格按照政府定价执行。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保修期满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维修、设备超出日常运行维护的大修,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更新的费用,可依法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原办法没有对存量的住宅二次供水运营计费进行规定,仅规定了新建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定价标准。新办法对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的定价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9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其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为:

(一)泵房设施、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水质的日常监测、检验;

(五)水表前供水管线的维修、保养:

(六)居民用户水表的强制检定管理、抄表、收费;

(七)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八)其它涉及住宅供水的相关问题。

供水单位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其运行管理维护的责任为:

(一)泵房设施、水箱、水泵和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抢)维修、保养;

(二)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公布;

(三)水表前供水管线的维修、保养;

(四)居民用户水表的强制检定管理、抄表、收费;

(五)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六)每季度对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鼓励通过二次供水信息化平台,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暂未移交供水单位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对住宅二次供水相关设备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水质卫生数据实时监测、定期公示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10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前条款已明确说明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此处重复,予以删除。

11

第十条 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一户一表”长期管理,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一户一表”长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关停二次供水设施。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盗、防内涝、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根据住宅二次供水现状,明确了物业企业的职责,新增了用户的义务。

 

 

12

第十七条 市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主动公开监督监测信息。各区、开发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同前文的各部门职责保持一致。

 

13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市住建局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的用户,并报告市住建局。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市消防支队。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市住建局或市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连续超过 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市住建局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灾害或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在抢修同时,在受影响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

因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通报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等部门。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明确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相关监管单位在保证不间断供水和水质安全等方面的义务。

 

14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和二次供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办法法律用语不够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