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实施“四免一补”政策,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提供印制作业(寒暑假作业和作业本)、免除初三毕业学生中考中招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生活费补助的具体标准为:小学寄宿生 1250 元/年,初中寄宿生 1500 元/年;小学非寄宿生 625 元/年,初中非寄宿生 750 元/年。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 1000 元、2000 元、3000 元。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免除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书本费和住宿费,其中,免书本费按照各校实际书本费标准予以免除,原则上不超过每生 500 元/学期;免住宿费按照当地发改部门批复的住宿费收取标准予以免除。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 1000 元、2000 元、3000 元。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免除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书本费和住宿费,其中,免书本费按照各校实际书本费标准予以免除,原则上不超过每生 500 元/学期;免住宿费按照当地发改部门批复的住宿费收取标准予以免除。
(承办部门:市教育局资助中心 咨询电话:0553-384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