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4-28 09:13信息来源: 芜湖市住建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城建档案利用,市城建档案馆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及更新改造的不断发展,城建档案利用业务的受理数量和服务质效较之前大幅增长。面对急剧增加的利用需求和多元化的利用主体及利用目的,因查档不畅而引发的投诉、信访也不断增多。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市城建档案利用领域规范性文件的缺失。多年来,城建档案利用的规则仅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为准,没有正式发布对城建档案利用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因此,亟需发布规范性文件对城建档案利用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要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记录,对于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依法依规做好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既保障公众权益,又确保档案安全,意义重大。

二、起草过程

(一)2023年9月至12月,前往南京、杭州等城建档案工作走在前列的兄弟单位实地调研,学习借鉴城建档案利用工作的先进做法。

(二)2024年1月至2月,组织人员对当前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

(三)2024年3月,参考其他地市城建档案馆做法,结合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情况,起草《规定》初稿,并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完善。

(四)2024年4月,商请律师对条款进行法律层面审核修改。

(五)2024年4月至5月,《规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三、有关情况说明

《规定》共十一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制定依据,界定基本概念

《规定》首先介绍了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城建档案利用”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条、第三条),并对服务方式进行说明(第四条)。

(二)明确利用主体及途径,设置兜底条款

《规定》明确了社会各类相关主体利用城建档案的途径,市城建档案馆在核验利用者身份及与所查档案相关的有效证明后,提供相应的查档服务,使城建档案利用服务贯穿于城市发展全过程和人民生活方方面面(第五条)。《规定》要求利用者“告知利用目的,出具利用者身份证件,并提供与所查档案相关的有效证明”,结合“未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公开档案复制件内容(第八条)”的要求,既保障了利用者利用档案的相关权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防止因城建档案信息的扩散可能带来的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除八大类利用主体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合法的档案利用路径。

(三)设置核验程序,保护档案资源

因目前存在部分单位或个人提出超出正常利用目的、涉嫌侵犯他人权益的不合理需求,为保护城市公共安全及相关商业秘密、他人隐私,《规定》提出,对“档案利用申请人未按上述第五条规定提交合法有效证明的”,“市城建档案馆可以不予受理”(第六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