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18 08:53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2024年3月1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2024〕22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改革发展成果人民群众共享是其中应有之义。

2023年10月2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72号文),这是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之后首次对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改革完善,改变了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旧思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2020年,我市出台《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27号),对市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参保补贴政策,此项做法走在全省前列,为省72号文的出台进行了有益探索。

此次省72号文对社会保障费用筹集、补贴办法、新老政策衔接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新老制度可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此《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规定,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通知》根据法律法规和省72号文要求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平稳衔接。按照省72号文精神和工作要求,《通知》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有序过渡,有利于政策平稳衔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坚持人民至上。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既能鼓励引导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又能推动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2023年10月,市人社局着手文稿起草工作,及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上位文件和我市现行政策进行梳理,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工作实际,2023年11月27日形成了《通知》初稿。

2.征求意见。2023年11月29日,市人社局召开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研讨会,充分听取吸收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意见建议;2023年12月1日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2023年12月18日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3.风险评估。2024年2月1日,市人社局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程序对《通知(送审稿)》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综合评估,各部门一致认为该决策为低风险,报市委政法委备案。

4.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26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5.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4年3月4日,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定;2024年3月11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对2024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新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五、主要任务

《通知》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缴费补贴对象和范围、缴费补贴办法、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新老政策衔接、工作要求。与原政策相比,《通知》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以期更加符合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

一是提高了发文层级。与原政策是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不同,此次《通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体现了我市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

二是调整了缴费补贴标准。原政策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为1.95万元/人,新政策明确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具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一方面补贴标准实现了提升,同时与当地平均区片价进行挂钩,既符合省72号文件要求,又赋予了属地一定自主权。

三是调整了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原政策明确社保费用筹集标准为全市统一3万元/亩,此次调整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属地可在统筹考虑地方征地面积、保障对象人数、资金收支结余等因素下,自行确定筹集标准并适时调整,调整后政策执行将更加灵活,且符合地方实际。

四是调整了缴费补贴发放标准。因新政策缴费补贴总标准提高,原政策的发放标准为1300元/人·年,新政策提高到3000元/人·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或发放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或发放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结清。

五是调整了缴费补贴发放方式。与原政策采取按年申请参保补贴的发放方式相比,现政策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采取将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的方式,有利于提高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了养老金水平的提升,更好地保障其老有所养。

六是增加了新老政策衔接办法。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保障,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在考虑新老政策制定背景等情况下,将老政策中市区参保补贴办法的补贴标准由1.95万元/人提高到3万元/人,推动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另外,新政策对老标准逐步“调低控高”,使得新老标准过渡平稳。新政策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补贴)水平较低的县市区、开发区应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待遇水平的差距。市区原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今后不再随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而变动,而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七是完善了属地工作责任。新政策将补贴总标准、筹集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补贴)标准等确定和调整权下放给地方,赋予属地更多自主权,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具体化贯彻落实,让地方政策更有实践意义,更接地气。

六、创新举措

《通知》总结了原政策的工作经验,在省72号文的框架和要求下,根据地方实际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两点创新:

一是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具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对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采取分15年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的发放方式。引导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提高退休后待遇水平。

二是明确了新老衔接办法。根据省72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稳妥做好我市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前后衔接,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让广大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是推进工作开展。《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稳妥做好新老政策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是抓好补贴落实。《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缴费补贴对象,筹集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解读人:陈雨蔷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991146

电子邮箱:ylk399114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