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熟料产能置换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回复时间:2024-01-29 15:09

《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比例:

(一)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2:1和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1.5:1和1: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

(二)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承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科,咨询电话:3837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