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芜湖市国资委回复时间:2024-03-29 08:09

根据《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规定: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当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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