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3-11
文  号: 芜政〔2024〕22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3-1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养老保险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991146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政〔2024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对象和范围

20241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具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具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需按规定缴费并凭缴费凭证按年领取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

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五)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今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资金收支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差额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区各单位应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工作。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各县市区、开发区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发区各单位协同配合,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1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补贴)水平应与本政策缴费补贴增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基本相当,今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补贴)水平较低的县市区、开发区应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27号)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市区参保补贴办法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人。在按照补贴办法最后一次领取参保补贴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参保补贴累计不足3万元部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完善本地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新老政策平衡,稳妥做好政策衔接,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三)抓好落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缴费补贴对象,筹集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431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