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个醒!这些消费陷阱你遇到过吗?

发布时间:2024-03-15 08:11信息来源: 芜湖新闻网阅读次数:编辑:侍文超 字体:【  

昨日,芜湖市消保委发布了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记者特意整理了部分热点案例,给广大市民朋友提个醒。同时,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也发布了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餐饮消费、装修、物业服务等,市民朋友可扫一扫二维码查看详情,避免掉入类似陷阱。

商品拆封不能无理由退货?

2023年1月,一名消费者向湾沚区消保委反映,其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款吹风机,于2022年12月18日收到商品,因拆封包装后发现该商品存在瑕疵,便于12月19日向网购平台申请了无理由退货,平台也接受了此申请。后消费者于12月20日在同一家网店重新下单购买了一台吹风机,但经营者却以消费者前一台吹风机的塑封已拆等为由拒绝了对该商品的无理由退货申请,经多次协商,经营者只同意以更换零部件或发放优惠券的方式处理,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在网购等远程购物过程中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消费者网购时自收到商品七日内可予以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也规定了不适用网购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种类及范围,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集中于消费者拆封商品是否对商品的完好造成了影响。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商品完好的标准包括“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该条款同时也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本案中,消费者收到吹风机后仅移除了商品的塑封包装,并进行了简单的调试,属于正常的“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拆封后所发现的瑕疵亦属于商品本身的问题,而非使用行为所导致,故应当将该吹风机视为完好。经营者此时以塑封已拆为由拒绝消费者无理由退货要求的行为并不合理。

团购券周五到周日不能使用?

2023年12月,一名消费者向镜湖区消保委反映,其在某团购网站购买了某餐饮店的团购券,到该餐馆用餐后使用该团购券时,经营者告知周五到周日期间不能使用该团购券,消费者发现购买该团购券的页面上显示周一到周日可使用,只有点击了页面右侧的小图标才能看到周五到周日不能使用的提示,消费者认为此种页面显示方式非常不合理,要求退还团购券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的差价。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退回了相应差价。

点评:本案中,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购买了经营者发布的团购券,则表示消费者接受了经营者发布的团购券使用规则,双方合同已告成立。在消费者使用团购券时,经营者表示团购券的可使用时间已经发布在相关页面上,表面上看这一过程中经营者确实不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相关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全面,且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提示,本案中经营者发布的团购券使用时间的信息必须通过点击其他图标的方式才能显示,实际已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一定责任。

市消保委提示广大经营者,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等法规均对发布经营活动信息明确提出了“以显著方式”“清晰醒目”等要求,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鉴,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容美发店故意诱导消费!

2023年7月,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美容美发店进行消费,在与工作人员确认服务项目和价格时,店内另一名工作人员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在消费者头上涂抹了理发用品,待理完发后消费者被告知本次服务项目要收取960元费用,消费者认为并不合理。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退回了600元费用。

另有消费者反映,其到某美容院进行纹眉,消费前确认了本次服务项目为398元套餐,但工作人员将消费者的眉毛涂黑之后,又说398元套餐使用的针较粗,并极力推荐1980元的套餐,消费者称最终为本次服务支付了1300元费用。服务完成后消费者发现,两边的眉毛高低不一致,效果很差,于是提出退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案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退回了1300元费用。

点评:上述两个案例反映出当前美容美发行业中部分经营者惯用的一类违法销售套路,首先是不予明码标价,或者故意模糊服务项目的明细。其次是服务开始之后,再故意引导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或者更改价格更高的服务项目,因美容美发服务的特殊性,此时消费者由于无法自行移除正在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或工具,无奈之下往往只能被迫同意支付更高的服务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再次,在服务结束之后,消费者如明确表示拒绝经营者的高额报价,有的经营者甚至会采取威逼手段强迫消费者支付价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实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市消保委建议广大消费者,如在美容美发服务过程中遭遇到此类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App自动续费不提示!

2023年8月,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下载并登录了一款手机拍照App,宣传页面显示充值1分钱可以体验更换发型等功能,消费者当即在该App中充值了1分钱。约2小时后,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支付账户被扣除了98元,扣款方为该款App,扣费明细显示为“自动续费”。消费者认为在支付1分钱进行体验的相关页面中,该App并没有提示“自动续费”等事项,故要求退回被扣除的费用,但未能与经营者达成一致。本案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退回了已扣除的费用。

点评:App自动续费,是指用户购买一次服务后,系统自动为后续服务按一定期限进行扣款。经营者提供此类服务的初衷应当是为了简化用户按期续费的个人操作,以此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智能的服务体验,但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发现,有时只开通了一个月会员却在第二个月被自动扣费,或者只是想低价体验两天会员服务却在体验后被平台自动扣了一个月会员费,且这些App不仅没有显著提示,甚至故意将自动续费等关键信息以小字、字体淡化等方式显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市消保委分析认为,App默认开通自动续费实际属于一种搭售行为,经营者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应符合《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的要求,不得故意弱化甚至不提供相关信息提示。除上述法规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故此,本案中经营者在App中未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自动续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相应费用。

大江晚报记者 芮娟 曾旺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