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补休可否代替加班费?

发布时间:2024-01-31 08:27信息来源: 芜湖新闻网阅读次数: 字体:【  

春节临近,不少市民咨询关于节日加班与补休的问题。加班费怎么算?补休与加班费能够互相替代吗?……

市民王先生是江城一家公司的质检部主管,原本计划春节期间与家人出游,但公司的两份通知却让他心生疑虑。因为订单猛增,包括质检部在内的多个生产部门需要春节加班。“当时想着,能多赚点钱也不错。但单位后来又通知,2月中旬统一安排补休,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这就意味着春节白忙了,所谓的补休也与家人时间不一致,不能弥补无法同行的遗憾。”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咨询了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表示补休是否能代替支付加班费,不能一概而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因此,只有休息日加班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而春节假期包括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在这个期间加班,不能统一安排补休。具体来说,今年的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春节法定休假日,这几天组织加班,应当按三倍工资标准计发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而其他几天,是休息日或将临近的休息日调换过来的,这几天的加班,可以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