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芜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09
文  号: 芜政办秘〔2024〕1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1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住建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39720
名  称: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

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编制行为,提升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达到依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各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或纳入人民城市建设市县级建设项目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公路和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编制模式

实施范围内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采用两编一审一备案模式。建设单位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各自独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并组织两家编制单位进行初稿比对;建设单位择优确定其中一家编制单位进行汇总形成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项目的成果文件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另行组织第三家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对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成果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成果文件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简化编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组织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核机构审核。确定组织审核机构审核的,可不组织专家组审核。

三、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本通知实施范围内本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查;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与备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项目监督管理与备案;水务部门负责水利项目监督管理与备案。

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行业情况,创新方式方法,制定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重点环节监管,做好成果文件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四、编审单位确定和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确定编制单位、审核机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投标人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分值的评定依据;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可从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优选企业。

建设单位确定编制单位、审核机构后,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咨询期限、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以及编制单位、审核机构的权利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并在组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过程中,重点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履约到岗情况,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取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等措施,对编制单位、审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在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审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处理。

五、编审时限

建设单位与编制单位、审核机构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咨询期限,应按照以下时限确定:

(一)编制单位在接收到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后,应按下列时限出具成果文件。

1.概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15天;

2.概算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不超过20天;

3.概算金额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不超过25天;

4.概算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不超过30天;

5.因项目特殊、复杂,出具成果文件确需超过30天的,建设单位在确定编制时限后,应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审核机构自接到成果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核,专家组自接到成果文件后5天内完成审核。

六、编审要求

(一)规范编审行为。编制单位、审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组依据国家、安徽省现行计价规范及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资料,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并对出具的成果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加强专家管理。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专家库供建设单位使用,制定专家的抽取、评价以及进出等管理制度,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及所涉专业类别,在两家编制单位初稿完成前组建专家组,并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做好专家的组织与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

专家组在审核过程中应当遵守建设单位管理要求及专家库管理制度,并对审核意见负责。与项目建设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三)严禁违规从业。编制单位、审核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违法分包、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4.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对外泄露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6.编制单位之间私下联系、串通,非独立编制成果文件;

7.审核机构与编制单位私下联系,非独立、客观进行成果文件审核;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编制单位、审核机构的从业人员及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2.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3.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应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主要审核内容有:

(一)编制范围是否与招标范围一致;

(二)是否有错、漏项;

(三)列项是否合理;

(四)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五)工程量是否准确;

(六)取费基数与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率是否正确;

(七)综合单价指标是否合理,有信息价的是否采用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是否有询价记录;

(八)对编制单位询价结果进行复核;

(九)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八、成果文件备案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成果文件备案工作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备案流程,规定备案时限与材料要求,做好备案管理工作。项目的成果文件在备案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果文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编制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在成果文件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与成果文件编制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成果文件封面需加盖执业印章并签字;

(三)成果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四)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超出发改部门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费用。确需超出的,超出部分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从概算批复中的预备费统筹。

九、责任落实

(一)明确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过程组织工作,加强对编制单位、审核机构的合同履约管理,在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组建专家组并加强使用管理;建设单位对不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范围内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组织编制单位进行询价,并对询价结果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发现编制单位、审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加强行业监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配备专业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对建设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的,以提示单形式进行指导提醒;采用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编制单位、审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组执业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纳入省、市信用评价,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开展监督检查。市人民城建办对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对部分重点事项进行督办;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市区(含开发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其他

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