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发布时间:2024-01-15 16:01信息来源: 芜湖新闻网阅读次数: 字体:【  

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自今年1月起,全省域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对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均需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排污权。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已开展或试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为保障全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顺利开展,切实把“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市场化配置环境要素,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已印发了《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4项制度文件。

根据文件规定,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利。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的,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取。

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少产能、转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权均可进行转让、租赁交易。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在确保排放浓度达标且提前申请的情况下,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