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31 08:35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2023年12月20日,《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芜政秘〔2023〕59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列为碳达峰“十大行动”之首,并提出“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光伏作为重要的绿色低碳能源,对推动如期实现“双碳”目标意义重大。

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光伏等可再生能的源推广应用,根据《安徽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期间,要力争实现光伏装机倍增,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左右,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总新增量的近70%。随着能源结构低碳转型工作稳步推进,光伏在能源结构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当前,芜湖正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将持续加大对能源供给的需求,特别是芜湖作为十大数据中心集群之一,对能源安全保障要求更高,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绿色动能。近年来,我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快速提升,截至2023年11月底,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已超过160万千瓦,较2021年底增加近70万千瓦,成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增量。

推动我市光伏资源高效利用意义重大,但是,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选址空间不足、资源利用率不高、部分地区接入消纳受限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成为制约我市光伏进一步推广应用的瓶颈。为切实解决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政策措施》。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政策措施》聚焦提升我市光伏资源利用集约化水平,助力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度,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还有利于优化我市能源结构,助力完成能耗双控目标。

(一)有利于推动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太阳能是我市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可再生能源品种之一,在我市有较为丰富的应用场景,如何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光伏发电项目高质量发展成为眼前的重中之重。《政策措施》聚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具体举措,有利于突破目前发展瓶颈,助力我市光伏发电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有利于优化我市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将有效增加清洁电力供应,提高我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低碳转型。《政策措施》聚焦提高我市光伏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明确加强对我市光伏资源的摸排和统筹协调,汇聚合力,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三)有助于完成能耗双控目标。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明确表示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将积极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为我市经济社会腾出更多发展空间。《政策措施》细化对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的支持政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提高我市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 起草初稿。2023年11月3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市发改委要牵头研究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若干举措”,市发改委立即启动开展研究,并进行充分调研,形成初稿。

2. 征求意见。2023年11月17日,市发改委就政策措施征求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市水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12月7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东专题听取了市发改委关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汇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规局、市交投公司参加会议并讨论了政策举措,市发改委根据会议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3. 合法性审查。2023年12月1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4. 市政府常务会研究。12月1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0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广光伏应用,促进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降碳,为芜湖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绿色动力支撑。到2025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60万千瓦以上。

五、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围绕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建设,聚焦项目选址、建设、接网、消纳等关键环节,提出7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1.有序推进集中式光伏电站发展。一是结合国家在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方面政策,进一步明确集中式光伏电站选址相关要求,比如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二是强化对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摸排,明确可利用空间范围,引导科学合理开发。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单位要及时出具支持性意见,确需评估论证的要按规定流程限期回复,杜绝“一刀切”。

2.加快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一是加强对存量屋顶资源的全面摸排和统筹协调,优先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标准化厂房等屋顶资源进行统筹开发,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商业及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二是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并进行多环节把关。三是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鼓励开展户用光伏储能一体化建设,对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

3.做好项目用地要素保障。一是对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积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二是支持光伏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送出线路塔基、杆、地下电缆通道等占地少的工程可以不实行征地。三是要求属地政府加强对项目土地利用、施工条件等方面的协调。

4.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一是规范光伏项目备案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备案部门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增减审查和备案前置条件。二是高行政审批效率,要求各部门加快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环评、洪评、水土保持等手续办理并公开办理条件、流程和时限,确保及时开工建设、按期并网投产。

5.加强电网接入管理。一是不断提高电网消纳能力,电网企业要通过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优化电网调度方式等,保障大规模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和有效消纳。二是做好并网接入服务,要求电网企业优化分布式光伏接入流程,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窗口,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服务和保障光伏发电并网。三是做好电网消纳分析,电网企业每季度末要通过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光伏可接入容量测算结果。

6.加强政策支持。一是积极支持储能项目建设,按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 3 年,以适应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应用。二是对光伏的发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考核。三是积极将光伏发电、储能等资源接入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对建设光伏或储能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负荷管理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

7.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将光伏发电推广工作开展情况及已纳入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压实各市直单位工作职责。二是强化对县市区、开发区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推进情况的考核,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切实优化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营商环境。

六、创新举措

《政策措施》从光伏发电项目全流程入手,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具体举措。

一是多方参与。明确住建、自规、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国网芜湖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工作任务分工,积极引导集中式光伏科学合理开发,提高屋顶资源开发的统筹性,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光伏建设,营造共同推广光伏应用的良好氛围。

二是多项支持。梳理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在用地、审批、接网等全流程的手续,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效能,确保项目快落地、快开工、快并网。明确光伏发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考核,调动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积极性。

七、保障措施

一是完善考核机制。将各相关责任单位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不断明确各单位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推进合力,进一步优化我市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营商环境。

二是制定补贴细则。对储能项目出台政策支持,按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同时,进一步明确补贴申报流程、所需材料等实施细则,及时组织做好补贴兑现工作。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政策措施》相关规定及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集中解读和回应,鼓励围绕《政策措施》开展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报道,营造推动光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周三昆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3991662

电子邮箱:sfgwnyk72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