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在多少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告知函?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回复时间:2023-11-29 09:32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承办科室:律师工作科 联系电话:0553-3878951)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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