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10 16:08信息来源: 芜湖市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创新监管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3〕9号)要求,结合《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芜湖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赴浙江有关地市实地调研学习,同时查询搜集其他地区经验做法,在参照省厅清单的基础上有适当的变动,并征求本地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2条,对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执法流程等进行了明确,包含以下部分。

(一)清单内容

12条具体违法行为、“轻违不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及处置措施。

(二)相关用语含义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近两年内第一次实施《清单》所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可通过调阅以往案卷,查询安徽省应急管理“互联网+执法”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进行确认。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或已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

3.及时改正,是指在应急管理部门(或赋权镇街执法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完成改正的;或在应急管理部门(或赋权镇街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完成改正的;或在应急管理部门(或赋权镇街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改正的。

(三)有关需明确的事项

主要明确了三点事项,一是《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亦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明确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流程。三是现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与《清单》不一致的,以《清单》为准。